徐千晴酸鄭運鵬詐騙 判賠15萬

前立委鄭運鵬(見圖)不滿民眾黨前發言人徐千晴去年在臉書發文,指他的徵才廣告像「詐騙集團」,鄭提告求償,二審判徐賠償1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委鄭運鵬(見圖)不滿民眾黨前發言人徐千晴去年在臉書發文,指他的徵才廣告像「詐騙集團」,鄭提告求償,二審判徐賠償1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委鄭運鵬不滿民眾黨前發言人徐千晴去年在臉書發文,指他的徵才廣告像「詐騙集團」,提告求償,一審法官勸鄭「離苦得樂」判他敗訴;鄭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鄭運鵬當時根本沒有徵人,徐未查證,以錯誤的事實去發表評論,21日逆轉改判她要賠償15萬元。鄭可上訴。

鄭運鵬提告主張,2023年5月3日徐千晴在粉絲專頁張貼104人力銀行網站,關於他的服務中心頁面截圖,然後徐發表文章指稱,「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

鄭運鵬說,他當時並沒有張貼徵才廣告,人力銀行的截圖也顯示「工作機會(0)」,徐千晴發表文字是不實言論,已貶損他的社會評價,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徐必須賠償60萬,並在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她的臉書粉絲專頁刊登聲明啟事1個月。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駁回鄭運鵬的請求,鄭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徐千晴在粉絲專頁發表的內容,引用的人力銀行截圖,已顯示「工作機會(0)」等文字,一望即知並無工作機會,也就是鄭並沒有徵才招聘員工。

高院指出,這種查證方式甚為簡易,所需時間甚低,甚至無須支出任何費用,一般人都可輕易為之,徐千晴自應先行查證,但卻沒有合理查證,無從認為她的言論是合理評論,已侵害鄭運鵬的名譽權,判決須賠償15萬元。不過,因判決書在判決後就公布在司法院網站,任何人都可上網瀏覽或引用轉貼,客觀上足以發生回復名譽的效果,沒有再命徐刊登聲明啟事的必要,鄭這部分請求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