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凡專欄】「人之所欲,方施於人」與「人所不欲,勿施於人」

自從中美貿易與科技戰開打以來,我們看到了一個濫好人與一個超級無恥的大壞人。這個濫好人秉持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無形中對外給自己打造成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形相; 讓大壞人更加有恃無恐地,以耶穌基督之名大肆實施「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之實,對中國為所欲為已經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
是時候,實事求是地採取本文提出的「人之所欲 方施於人」與「人所不欲 勿施於人」的原則來處理中美與世界的關係了。
孔老夫子的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與  耶穌基督的「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兩大箴言影響人類歷史 兩三千年。人類在未來得及深究以前就跟據自己的理解把它們奉為人類行為的圭臬, 至理名言, 乃至普世價值。兩者對人類歷史文明的發展影響甚巨。本文將對二者從事歷史性的批判深討如下。
萬一「己所不欲」者,正是「人之所欲」,又當如何呢?
孔子的箴言對整個中國社會的影響自然是消極性的:少作為與無作為。
從個人的層面來看,「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的日常引用,自然會少了許多強加於人或強人所難令人不快的摩擦與衝突; 中國社會自然會比較和諧安逸, 安逸的結果, 缺乏發覺與解決問題的動機,進步自然會比較緩慢 。
從國家歷史的層面來看,清朝的乾隆皇帝(1711-1799)自己不欲開放國門融入世界,自己不欲強加給其子民新的歷史任務與時代的使命,於是就讓中國失去了實現「第一次工業革命」的機會(1760-1840)。乾隆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運用,很不幸的造成了悲慘百多年的中國近代史 (1840-1949)。
所以孔老夫子的「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是值得商榷的。
試問,「己所不欲」就得 「勿施於人」嗎?萬一「己所不欲」者,正是「人之所欲」,又當如何呢?既然是「人之所欲」,是否就當「即施於人」呢?我想答案應該是傾向於肯定的。
比方一個貧困出生勤奮起家的大富豪,遇見急來求見的少時同窗 (比如是年過四十的任正非),因為遭受到經濟詐騙而來借錢周轉以保障新創公司的正常運營,而這位富豪已經立志此生不再負債, 所以「負債」之事已成 「己所不欲」之事; 若他引用孔老夫子的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他就不會出手相救了。此時我們是否意識到,「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應該修正為 「人之所欲 方施於人」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此處 「方施於人」這段,我並未立即使用上述的「即施於人」, 理由是, 「人之所欲」之事,未必全是善良之舉 (善欲)。萬一前來借錢的是個吸毒者,急於設法抑制下一波難以忍受的毒癮發作 (惡欲),作為一個少時同窗的富豪 就不應該出錢相救了。反之,他應該對同窗曉以大義,輔助他進入戒毒中心。
「人之所欲 方施於人」的 「方」字 意味著當事人應該有獨立思考及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應該進化成 「人之所欲 方施於人」。
「 己之所欲」 並不等於「人之所欲」
耶穌的 「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對人類社會的影響則是積極的,全面的與深遠的。符合,引發與強化了西方人的積極,脅迫,與侵略的性格。
耶穌的 「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鼓舞了基督教徒義無反顧地,甚至不惜與侵略與殖民全世界的軍隊為伍,向全世界宣楊了宇宙獨裁者的「唯一神論」。
基督教文化所引發的美帝國主義者也習慣性地引用「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淋漓盡致地實現了民主輸出: 以(己之所欲的)「普選與兩黨制的民主政治體制會給民眾帶來幸福」為由 ,不雇各國國情,一律輸出「自由民主」,強加「普選與兩黨制」的形式民主 (而非實質民主)於世界各國。其實,其背後最大的陰謀是因為「普舉與兩黨制」是帝國主義當杈派操控美國以及世界所有上了大當的「 自由民主」國家的最廉價與最有效的工具!
二次大戰後世界的區域性動盪不安,峰火連天,難民四溢,經濟衰退,國家破產 與民生凋敝的現象, 追根究底就是美國霸權以流血(強加的武力霸權)與不流血(強加的金融霸權)的方式深入地侵略全世界的結果。
到此為止,我們已經很明顯地看到 「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所涵蓋的危險性與其所產生的一連串的問題。
基本的問題在於,「 己之所欲」 並不等於「人之所欲」; 既然不是「人之所欲」, 就應該先尊重他人的感受,不可強加於人。 所以 「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 也應該被修正為:「人所不欲,勿施於人」。
瞭解對方「欲或不欲」,然後再決定出手與否「施或勿施」
倫理學研究的是人與人之間如何相處的的道理,特別是與別人互動的關係。與其用主觀武斷的猜測或善良的同理心,倒不如用客觀的科學的方法去確確實實地瞭解對方的需要,欲或不欲,然後再決定出手與否,施或勿施。總之,一切應「以人為本」,不可「以己為本」。己是主觀的,自私的,狹隘的,他人與眾人才是客觀的,公正的,寬闊的。我相信神聖如耶穌與孔子者,在天上或地下一定會同意我對其千古名言的一點修正。
無心卻禍害了中國與世界許久的「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與 「己之所欲  亦施於人」應該 經由以上的科學辯證法演繹成 「人之所欲 方施於人」與「人所不欲 勿施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