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德訴請離婚 妻聲請為輔助人宣告遭北院駁回
高齡89歲的總統府前資政徐立德,7年前再婚,娶小他35歲的女音樂家陳怡伶,但婚後不到3年即分居,徐立德再以「價值觀差異」等理由訴請離婚,一審判徐立德敗訴,徐立德不服上訴高院,但陳女不願離婚,高等法院認為兩人分居3年多來甚少互動,婚姻出現破綻都沒有積極維持婚姻作為,無回復希望,改判准離,陳女上訴三審中;陳怡伶以徐立德大腦退化,無法表達意思,聲請宣告她為徐立德的輔助人,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徐立德的意思表示能力並未喪失,予以駁回。
陳怡伶主張,徐立德現年89歲,兩人於民國102年結婚後,生活起居均由她來協助,徐立德無法勝任大部分家事,且因中風及諸多慢性病等緣故,她常須陪同徐立德至醫院就診,4及5年前醫囑提及徐立德大腦有退化現象,至今大腦退化可能加劇。陳怡伶說,去年在離婚訴訟庭時,徐立德已無法表達內心意思及無法完整陳述,須由律師在旁提醒及誘導,徐甚至對相關重要時間點及證據真實性均無記憶,可見徐立德身體狀況不佳,嚴重影響表達能力,聲請法院選定她為徐立德的輔助人。
受理的台北地方法院調查,徐立德之前在離婚訴訟調解庭及辯論庭,均親自出席,且明確表達離婚的意思及理由,更提出聲明書,表明他無欠缺辨識意思表示的能力,無受輔助宣告的必要。
台北地院表示,徐立德年逾80歲,聽力、記憶及表達,難免不足,雖對夫妻何時分居記憶不清,但仍清楚記得夫妻已分居4年多,並記得夫妻的離婚理由,堪認意思表示能力並未完全喪失,這與需要受輔助宣告的要件有別,自然不得僅憑陳女的主觀懷疑,強令徐立德接受鑑定,或准許陳女為徐立德的輔助人,否則只是對徐立德無端滋擾,因此裁定駁回聲請,全案還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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