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手捶死11月女嬰案 狠父:沒殺人犯意求輕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桃園市23歲林姓男子涉重捶11月大的小女兒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8年,二審日前開庭,林男強調沒有殺人故意,請求以傷害致死論罪輕判12年,林妻則說原諒丈夫,求法官輕判。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黃紹紘詢問林男,覺得自己構成的罪名及希望遭判刑度,林男答稱,當初因為小女兒哭鬧,才教訓打她,但沒有殺死女兒的犯意,希望以傷害致死論罪,原審以殺人罪判刑18年太重,希望能判12年左右。

林男說,事情發生後,有和妻子吵架,妻子現在願意原諒他並給最後一次機會,希望法官判輕一點,家裡還有5歲大女兒及4歲二女兒,盼能快點服刑早點回家和妻子女兒們團圓。

林妻表示,現在已原諒丈夫,案件發生後大女兒及二女兒被安置寄養家庭,只能假日見面帶她們返家,希望法官可以判丈夫輕一些刑度,他已知錯,請給個機會。林父則說,兒子可能因為當夜班保全,脾氣容易起伏,希望法官輕判給他自新機會。

法官庭末諭知林男應情緒控制好,年紀這麼小的孩根本無力承擔重捶,無論以殺人(本刑10年以上)或傷害致死(本刑7年以上)論罪,都因兒少法得加重其刑至1/2,因此刑度都不輕。

全案緣於,去年4月23日桃園市一名女嬰因失去呼吸心跳被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起初以為是20歲母親疏於照顧,導致女嬰從床上滾下造成頭部重創,但檢察官及法醫相驗後發現,女嬰頭、胸部有多處外傷併顱骨骨折導致內出血,心臟及肝臟也有挫裂傷,死因為多器官損傷及出血性休克死亡。

林男到案供稱案發前一天才因開銷問題與家人爭吵,隔天返家後仍為錢心煩,又聽到女嬰哭鬧聲一時無法控制情緒,才會涉嫌徒手捶擊女兒頭部及胸口,大女兒目睹證實林男犯案過程,桃檢依家暴殺人罪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酌,身為父母本應保護孩子,但林男卻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只因情緒不佳就狠捶,且手段凶殘,本應處以最嚴厲之刑,考量林男父親及岳母等家人在法庭上求情等,依殺人罪判刑18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方沛清)10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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