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Telegram創辦人被捕看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之爭 各國如何立法取得平衡?
法國警方逮捕通訊軟體Telegram創辦人杜洛夫,要調查Telegram是否涉及散播未成年性影像、販毒、詐欺、洗錢、宣揚恐怖主義等犯罪行為,引發許多Telegram用戶批評,此次事件是政府嘗試審查網路言論自由。
Telegram自2013年創立以來,因點對點加密傳送訊息、反對內容審查的政策受到民眾歡迎,特別是在俄羅斯、伊朗等言論自由受限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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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分析,為了解決假訊息、仇恨言論、極端主義散播等問題,各國政府近年加大對科技巨頭的壓力。不過隨著各國政府對網路言論加強監管,也開始引發人們對言論自由的擔憂。
歐盟立《數位服務法》對數位平台問責
為了對數位平台課予責任,歐盟2024年2月17日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以「平台自律」為立法精神,要求Google、Meta等數位平台建立機制,處理平台上的假訊息、仇恨言論、兒少保護、詐騙、強迫推銷等問題。
《數位服務法》也要求平台業者須定期繳交風險評估報告,揭露演算法透明度,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例如:必須更清楚地載明使用者條款、讓用戶選擇是否依個資推薦內容等。
針對違反《數位服務法》的業者,歐盟可暫停其在境內運作,以及處以最高6%年度全球營收的罰鍰。
但《數位服務法》上路後,仍有人擔憂該法案著重防範假訊息和「非法內容」,可能影響言論自由。部分業者也不滿被列入「超大型線上平台」而受到規範,對歐盟提出訴訟。
英《線上安全法》護兒少 可要求刪除非法內容
英國政府2023年10月26日通過《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要求數位平台對用戶安全負起更多責任。
該法案明訂社群平台、線上論壇、交友軟體、即時通訊軟體都在規範內,要求這些數位平台須刪除未成年性影像、詐欺、煽動暴力、鼓勵自殺、仇恨與歧視言論等非法內容。
此外,《線上安全法》特別強調兒少保護,要求網站與平台業者須建立機制,防止兒童接收到有害內容。數位平台也須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公布演算法以及處理有害內容的成果。
針對違反《線上安全法》的平台,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將審查平台的措施,並可對違法者處最高10%年度全球營收或1800萬英鎊的罰鍰。
《線上安全法》立法過程爭議不斷,除了法案對「有害內容」的定義存在模糊地帶,公民團體最大的擔憂在於數位監管恐淪為國家擴權,導致言論自由受限。
通訊軟體業者What’s App、Signal就警告,這項法案破壞了該軟體的加密特性,若法案通過將退出英國。不過,目前英國境內仍可使用What’s App和Signal。
台灣NCC曾參照歐盟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至於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22年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根據NCC的草案總說明,由於數位平台已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國際上認為數位平台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資訊守門人的角色,違法內容若透過其傳播,將對社會造成廣泛影響,因此國際間興起「平台問責」的概念,要求此類服務提供者須負一定社會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主要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揭露營業資訊與演算法運作機制,建立違法內容的處理機制,且境外業者須設立境內指定代理人等。
但和歐盟不同的是,這項草案賦予行政機關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的權力。當行政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上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可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法院須在48小時內裁定是否移除或限制此資訊的傳播。
《數位中介服務法》法案也規定,在法院作出裁定前,若行政機關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內容是謠言或不實訊息,可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暫時加註警語。
在草案公布後,「資訊限制令」的條文旋即引發反彈,Meta、Google、PTT等平台批評此法是扼殺言論自由。NCC旋即宣布將草案退回工作小組,至今尚未進一步修法。
2024年打詐專法加強管理廣告平台業者
雖然《數位中介服務法》暫時擱置,但因應社群平台、通訊軟體上詐騙猖獗,立法院今(202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重點之一即為加強管理廣告平台業者。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平台也須授權法律代表告知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與法令,包含Google、Meta、LINE等平台都在規範名單內。
同時,平台業者須依法防詐,不得刊登詐騙廣告,如果知道刊登或推播的廣告是詐欺,應主動移除或在政府通知期限內移除。違法者最高可罰2500萬元,且經專家審議可能受到流量管制或封鎖連結。
8月30日,數位發展部也和Google、Meta、LINE三大平台開發測試「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未來將提供民眾通報詐騙網址的服務。此平台預計今年第4季上線。
不過在審議過程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也提出批評,認為這項修法恐讓政府以「打詐」之名,大開監控之門,給行政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封網的權力,侵害人民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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