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多元化 勞局輔導合法刊登

現今雇主徵才管道多元,例如報紙、網路(如人力銀行、社群軟體、官方網站等)或自行刊登廣告等,未依規定刊登情形日益增多;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無論於何種平台求才,只要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若未述明清楚,違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吳威志表示,勞工局每月定期抽查至少二○○則報紙及網路的徵才廣告,發現約有三%徵才廣告標示薪資不符情形,例如月薪四萬元以下卻寫薪資面議或未見任何薪資說明,或誤將加班費、三節獎金列入經常性薪資。市府持續透過法令宣導會、座談會等提醒雇主遵守法規,加強網路巡查,主動向網路管理業者說明《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輔導事業單位合法刊登徵才廣告。

吳威志提醒,雇主招募員工時,不論何種形式徵才都要說明職缺薪資範圍,且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呈現,若以區間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五○○○元為宜。例如,雇主徵求機台操作員二名,可寫無工作經驗者月薪二萬八○○○元,有二年經驗者月薪三萬二○○○元,或揭示薪資範圍為二萬八○○○元(無工作經驗者)至三萬二○○○元(具二年經驗者);若雇主無法確保每月薪資達四萬元以上,可以薪資區間三萬元至四萬五,○○○元,或以最低可得薪資月薪三萬元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