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專家:「可以向寶馬男開槍」

中國警方最新公布的消息顯示,「昆山反殺案」中一身紋身的「龍哥」不是真的黑社會,而且還確實獲得過「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本周六,昆山市警方和檢察機關公布了對該案的調查處理結果。網絡輿論為之沸騰。

(德國之聲中文網)根據中國媒體報道,8月27日晚,江蘇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乘坐寶馬車的男子劉某某提刀追砍一電動自行車車主於某某,卻被反砍身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報稱,當晚雙方因行車問題发生口角導致沖突,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無生命危險。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聲稱經初步調查:27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发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輿論一邊倒

相關消息发出後,立即引发了中國民眾在互聯網上的激烈反響。所有輿論幾乎一邊倒的傾向認為殺人男子屬於正當防衛,應無罪釋放。網民們搜出了被害男子混身紋身,喝酒鬧事的照片和視頻,並登出了一系列被害男子劉某曾經因各種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留的記錄。

同時中國國內的法律界人士也紛紛對此案发表看法。有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羅翔在內的法律專家認為,此次事件中自行車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甚至有律師稱於某某有"無限防衛權"。同時也有包括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等一線執業律師認為於某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

中國的《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很大幅度的參考了以日本、德國為典型代表的大陸法系。德國的《刑法》在第二章第四節第32-35條中明確規範了正當防衛的範圍。德國柏林布澤·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師事務所的刑法案件專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向德國之聲表示,按照德國刑法的定義,於某某雖然殺人,但他的行為明確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正當防衛的範疇

格隆斯特分析稱,評估於某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需要根據刑法第32條看寶馬車車主是否采取了對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傷害的進攻性行動。根據案发現場的視頻,寶馬司機回車取刀後直接向於某某奔去的這一行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攻擊性行為,於某某在這種情況下的行動可以被歸為正當防衛範疇。

格隆斯特特別分析指出,當然正當防衛也不能過度。德國刑法對此也有規定。一般來說,受攻擊者應該用最有效的辦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損害。而在昆山市砍人的視頻裡,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一個人需要面對三四個人所帶來的潛在威脅。於某某奪過寶馬司機手中的刀之後雖然將其刺倒在地。但當時他無法判斷對方是否已經結束了攻擊性行為。最關鍵的是,寶馬司機選擇了返回停車處的方向。格隆斯特指出, 在這種情況下,於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斷寶馬司機要返回車上拿出其他的武器,而這種武器有可能是槍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於某某繼續追逐,將寶馬司機砍倒的行為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他有權力采取有效手段終結對方的進攻能力"。

德國律師:於某某"當時如果身上有槍,可以向寶馬車主開槍"

針對於某某可能涉嫌正當防衛過度殺人的指責,格隆斯特無法認同。他指出,如果寶馬司機當時被奪刀砍倒在地後,倒地不動,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发起攻擊的動作。那於某某將其追砍致死就是防衛過度。但關鍵問題是寶馬司機沒有原地不動,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凶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國的憲法的第33條還對"防衛過度"做出了具體規定。指出:防衛人由於慌亂、恐懼、驚嚇而防衛過當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專家格隆斯特就此分析稱,於某某當時自己也身受刀傷。所以說,就算當時寶馬司機當時不是跑回停車方向,於某某繼續追趕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斷他是在陷入慌亂、恐懼、驚嚇時防衛過當,但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格隆斯特無法認同中國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於某某防衛過當的看法。他指出,发起肢體攻擊的是寶馬車主,回車拿刀的是寶馬車主,拿刀後又直接向於某某发起攻勢的還是寶馬車主。因此格隆斯特認為:按照德國法律,於某某當時如果身上有槍,可以向寶馬車主開槍。

作者: 任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