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學者:彰銀案不利外資權益

工商時報【呂清郎╱台北報導】 台新金控與財政部有關彰銀經營權的爭議延燒到外資法人!新加坡法人Surfeit因不滿所投資的台新金控喪失彰銀經營權,造成投資權益受損,向海牙國際法庭提起國際仲裁案;對此,波昂大學國際公法研究中心所長Dr. Stefan Talmon表示,國際仲裁庭有可能對此案認定,台灣政府未給予台新金控外國投資人公平或公正待遇。 Dr.Stefan Talmon為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在大學教授公法、歐洲法、國際法,具有牛津大學聖安妮學院終身院士及倫敦20 Essex Street Chambers大律師資格。他對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案提出十大看法,認為台灣政府應保障國際投資人。 他首先指出,外國人持有台新金股份(包括少數股份),符合台灣政府締結「國際投資協議」保障的投資;其次,台新金外資股東的正當期待,受到協議的保障,台灣政府應提供公平、公正待遇義務,台灣高等法院也認為,財政部拒絕支持台新金經營權「自有欠當」,這樣的意見在國際仲裁庭中,是有可能認定台灣政府未給予台新金控外國投資人公平或公正待遇。 其三、依國際投資法,外國籍股東因地主國違反國際投資標準行為所造成直接權益、間接權益受損均具有請求權,台新金的外國籍股東,得就間接權益受損請求救濟;其四、依「國際投資協議」,台灣政府同意保障外國投資人享有「財產利益」免於「間接徵收」,財政部妨礙台新金行使彰銀經營權即有主張間接徵收的可能性。 他指出第五點,違反公平、公正待遇標準,或間接徵收等國際不法行為所衍生的國際責任,由地主國政府承擔;其六、「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簡稱國家責任條款)第1條規定「國家所為的每一國際不法行為都衍生該國的國際責任」,這條款適用於台灣,不論台灣在國際法下的確實地位如何。 第七、依國際法歸責一國的行為,違反國際義務即構成不法,該國任何機關的行為都視為該國行為,台灣財政部2014年以來的行為顯然可歸責台灣,可能已經構成違背台灣的國際條約義務;其八、台灣財政部的國際不法行為,應負法律後果相當清楚,尤其財政部公開否定高等法院判決,將會在6月16日彰銀董事改選再取得控制席次,仲裁庭可能會要求台灣政府停止此國際不法行為。 其九、仲裁庭可能會命台灣賠償外國籍股東損害,只要可證明這類損害賠償將可涵蓋一切財務上可衡量的損害;最後,台灣政府違反國際投資標準的名譽損害不容小覷,讓台新金外籍股東對台灣投資環境失去信心,不可避免影響未來吸引外國投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