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人語/保守派支持生命權 只是幌子

當保守派在疫情之初拒絕戴口罩,宣稱自己的身體自己做主時,似乎並沒有考慮到女性是否也可以為自己的身體做主。

聯邦最高院最近在墮胎權違憲上的重大判決,在全美激起萬丈聲浪。更進一步地,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24日在意見書中呼籲,推翻高院先前承認的節育與同性憲法權,並稱這些判決「顯然是錯誤決定」。

湯瑪斯提到的判決分別是1965年「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高院在該案中表示已婚伴侶有權節育;2003年「勞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高院裁決男性合意性行為受到自由權利保護;以及2015年「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Obergefell v. Hodges)同性婚姻的重要判例。

即使普通人不關心同性婚姻,那麼節育權總歸是與普羅大眾息息相關。「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涉及當年康州曾有的一部「考姆斯托克法」,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避孕、有助流產的用品」,當年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此法「違反婚姻隱私權」。但若是被如今保守派占大多數的最高院推翻的話,保守州便可以恢復類似的「考姆斯托克法」。若連已婚伴侶的節育權力也被奪走,加之禁止墮胎,女性對自己的生育乃至人生的規畫,都將徹底失去自主權。

這如同反烏托邦小說一般的情節,並非完全不可能發生。許多支持推翻「羅訴韋德案」的保守派團體或傳統的基督教、天主教團體,最近都在社交媒體上慶祝之餘表示接下來的目標,就是要將諸如緊急避孕藥一類的節育產品封禁。

而反墮胎與支持墮胎陣營都同意,過去50年,許多婦女認為若希望在教育、職場爭取更上層樓,墮胎是人生不可或缺的一個選擇。這是一個可悲的事實。但意外懷孕的女性若是家境富裕,自然可以跨州尋求墮胎,而貧寒的女性從而更加只能被禁錮在貧困之中,更無翻身之路。而政府當然只會要求女性把孩子生下來,並不會負責幫忙撫養。

美國的禁止墮胎和中國的強制墮胎,從本質上來說是一體兩面,都是讓個體無法自主決定生育。如呼吸、睡覺、進食一樣自然的生物本能行為——是否要繁育後代,也忽然有政府的干預,這是很弔詭的。

此外,當談及墮胎權時,保守派將生命權放在第一位以論證,提出「pro-life」。但在談及其他議題,例如槍枝管控、疫情防範、健保等時,顯然又不太在意生命權,而是以「個人自由」作為最重要的論點,提出「不自由,毋寧死」。而保守派占絕對優勢的最高院接連就「女性墮胎權」及民眾在公共場所「擁槍權」作出兩大歷史性判決,如此短時間內選擇性地在自由和生命之間橫跳,實在邏輯不連貫。

如果社會普遍對死亡的定義是腦死亡之時,也就是意識消失之時,那麼對生命誕生的定義至少應該在意識形成之時。又或者說,一名在德州烏瓦徳鎮讀小學三年級的孩子,恐怕應該比一個由少數神經細胞組成簡單胚胎,其意識更加清晰,其生命權更應該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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