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輪觸礁污染海洋求償案二審逆轉 高等法院判德翔海運免賠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德翔臺北號貨櫃輪2016年3月10日在新北市石門外海觸礁擱淺而漏油,造成海洋污染,金山區漁會受9146位漁民選定,替他們向德翔海運公司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德翔海運須賠償1億6253萬餘元,德翔海運上訴後,高院逆轉改判,今(19)日認為金山區漁會沒有舉證損失,德翔海運免賠。金山區漁會可上訴。

2016年發生的臺北號貨櫃輪擱淺事件,造成大片漏油污染海面,範圍甚至擴及核電廠外,是當時北台灣矚目的海洋污染事件。金山區漁會有9146位會員認為受有漁業收益減少的損害,選定漁會先位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備位依民法請求德翔海運賠償1億7878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賠1億6253萬餘元。

德翔海運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認為,依依委會水產試驗所委託海洋大學製作之「德翔台北號貨輪油污事件生態損失及復育評估期末報告」及環保署對德翔海運科處罰鍰及環境講習等相關證據,本件漏油事故確實造成海洋污染。

不過,漁會提告的9146位漁民中,只有177 位漁船所有人及因漁船、漁網具遭污染提出求償,其他近9000位漁民都不能證明在污染事故發生前後有從事漁業活動的事實,且依新北市統計年報記載金山區漁會的魚貨產值在2015到2017年數量增加,價值也沒有減少,這個數據來自於魚貨過磅及卸魚聲明書,應屬可信,所以這些證據,均不能證明漁會的漁民會員受有漁業損害。

高院認為,金山區漁會有蒐集漁業產量產值統計資料的權責,漁業署及新北市的統計資料都來自漁會,漁會舉證並無困難,由其負舉證責任並無顯失公平。漁會既然不能證明漁民會員因擱淺事故所生油污染而受有漁業損害,法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定損害的數額。

合議庭並認為,漁業損害為純粹經濟上損失,非民法保護的客體,漁民也沒有法定權利遭受侵害,金山區漁會不能證明因擱淺事故受有漁業損害,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所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德翔海運免賠。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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