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駁台中市府「武漢返台趴趴走」無法可罰 法務部:最重罰3年刑責

快新聞/駁台中市府「武漢返台趴趴走」無法可罰 法務部:最重罰3年刑責

武漢肺炎擴散,全台人心惶惶,目前台灣已確診3例。台中市一名李姓男子的兒子前天從武漢返台,到處趴趴走,由於武漢肺炎潛伏期14天,嚇得網友趕緊通報。台中市新聞局今(26)日第一時間表示,礙於中央法規限制,沒有罰責可處分;對此法務部駁斥,李男兒子的行為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不僅要擔行政罰,最重可能面對3年的刑事責任。

針對該名李姓「台中趴趴走男」,疾管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傍晚回應,已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前往李男家中,對該男性實施居家檢疫隔離措施。

法務部則指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者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千元罰鍰;另依第43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否則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法務部另指出,第4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處置,違反命令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上述行政罰,法務部也說,第61條至第63條規定,對於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哄抬物價等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自己罹患指定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若違反上開規定,檢警機關均會主動依法嚴辦,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應全力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值此防止武漢肺炎蔓延的非常時期,全體國民應共同配合防疫,自我防護並全力遵照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防疫處置,避免疫情擴散。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