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子吵架刺殺路人「一刀斃命」 二審逃死因「這理由」

新店隨機殺人案。(圖/TVBS資料畫面)
新店隨機殺人案。(圖/TVBS資料畫面)

前年3月,新北市新店區發生隨機殺人案,26歲的兇手王秉華,只因為和妻子吵架,竟然拿出預藏的料理刀,朝停在路邊的無辜林姓騎士下手,害他傷勢深達內臟血流不止,一刀斃命。王秉華一審被判處死刑,需賠償死者雙親1600萬元,而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18)日逆轉改判,法官認定王秉華符合「自首」要件,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審理期間,王秉華自稱符合自首求減刑、也在「看守所抄心經」,還聲請多項精神鑑定,律師主張王有「間歇性暴怒障礙症」,失控所為的犯行並非最嚴重罪刑。但是聽在家屬耳裡實在難以接受,死者是家中生下3個女兒後,盼來的兒子,當日出門也是為了接姊姊下班,卻無端遇害,死者父親先前出庭時,曾痛罵「人殺一殺說要去鑑定,太沒道理了」,而母親則是深陷傷痛許久。

兇嫌王秉華一審被判死刑。(圖/TVBS資料畫面)
兇嫌王秉華一審被判死刑。(圖/TVBS資料畫面)

一審法官認為,難以認定王秉華自首是本於真誠悔悟,因為他行兇之後,駕車逃離後現場,副駕駛座的許姓前妻不斷要求他報警卻被拒絕,最後是直接拿手機撥打110,並把電話交由王秉華接聽,他才向警方坦承犯行,王是自知法網難逃,所以配合前妻要求自首。法官認定這是出於「情勢所迫」而不得不然,與自首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之立法意旨已有不符,若給予被告減刑之寬典難認公平,一審判處死刑。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卻認為,王秉華向警方報案後,留在路邊等待警方到場逮捕,面對法律制裁,使得警員得以迅速發覺本案犯罪事實,節省訴訟資源,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難謂具有「因情勢所迫而不得不自首」或「因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而恃以犯罪」等不真誠的自首動機,因而撤銷改判。

王秉華審理期間提出精神鑑定。(圖/TVBS資料畫面)
王秉華審理期間提出精神鑑定。(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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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王秉華聲請精神鑑定,法官從他在案發前和前妻因故發生爭吵、行兇後隨即逃離現場等行為及事後陸續與他人對話的過程及內容,可見見王秉華行兇時仍有足夠辨識能力,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

高院認為王秉華個性衝動,情緒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只因和前妻吵架,為了宣洩心中憤怒情緒,就持刀以背後偷襲方式,刺殺與其毫無關連的被害人,視人命為草芥,行徑冷血,極端惡劣,並造成 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全盤考量及綜合評價後,高院改判,量處無期徒刑,將王秉華與社會長久隔離,已足收懲儆之效而達社會防衛目的,並可使被告面對往後的監禁歲月,藉由忍受對自由的渴望,及良心自責煎熬,悔悟反省所為,對自己所為罪行負責。 《TVBS》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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