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我沒做2】同學無罪他卻被判5年 關在軍監巧遇正義律師

前立委邱顯智(圖)當兵時認識王瑞豐,後來替他聲請釋憲。
前立委邱顯智(圖)當兵時認識王瑞豐,後來替他聲請釋憲。

學歷不高導致法律知識不足,經濟上又無能力也無人脈請到厲害的律師,是許多冤案受害者的共同點,王瑞豐亦然。國中畢業後,他考量家中經濟,去讀高職的建教班,每學期上課時間只有一半,另一半時間在建教合作的工廠工作。

王瑞豐去軍監服刑,母親開始四處陳情,包括到監察院。終於,監察院派人了解,打電話到軍監,詢問是否有一位叫王瑞豐的人,並說同一件案子的另一位被告陳同學已無罪定讞,為什麼王瑞豐仍被判有罪?

接電話的是一名學法律的義務役軍官,軍官回憶:「我想說有這種事?傻眼,我住在監獄,就下班後看判決書。」他找到陳同學無罪的判決書,上面寫,被搶婦人只看到行搶者的側面,另一位證人是婦人的女兒,當時婦人載著她。警方筆錄明白記著,這小女生也證稱是陳同學搶走母親皮包。然而到了法院更一審,法官親自問這位小女生,她答,自己只看到搶匪背影。法官又問:「當年警察詢問時,妳有指認是陳同學,當時妳敢確定嗎?」小女生答:「不敢。」小女生又說,當年是跟警察說,並沒有把握能夠指認出來。

為了工作與家庭,這些年王瑞豐不敢大聲替自己申冤,表面看來無事,心裡卻始終鬱悶難當。
為了工作與家庭,這些年王瑞豐不敢大聲替自己申冤,表面看來無事,心裡卻始終鬱悶難當。

釋憲宣判 終獲再審機會

那位軍官是後來當了立委的邱顯智,他回憶:「我是深夜看到這一段,頭皮發麻。」他說,先前只在電影看過冤獄,「像《以父之名》《刺激一九九五》,當你真的看到王瑞豐的案子,會嚇到,還真的是這樣。隔天我去看王瑞豐,他非常激動,一直說:『怎麼會這麼扯!』我就覺得很不好意思,畢竟我那時也是體制的一部分,我不知道該怎麼回他,有點落荒而逃。」

王瑞豐服刑2年多後假釋,離開軍監,但仍與邱顯智偶有聯繫。邱顯智退伍後赴德國留學,回台後擔任律師,他笑說當時沒案子,閒閒沒事,決定幫王瑞豐聲請釋憲,寫了一份聲請書。那已是2012年春天。

幸運地,釋憲案被大法官受理。受理的案件不少,一個案子通常要等好幾年。只是,一年又過一年,始終沒下文。

轉眼又過十多年,去年,早已絕望的王瑞豐卻忽然接到邱顯智的電話,「他說大法官在問當年理髮的地點,又問了一些細節。」不久,憲法法庭宣判,表示王瑞豐的案子可「聲請再審」。

王瑞豐回憶那時心情:「終於!」案子回到高雄高等法院,重新審判。此時邱顯智已是立委,不便擔任律師,他找來好友劉繼蔚當義務律師。一般來說,案子定讞後就不能再上訴,但如果找到新的證據,證明之前的判決極有問題,法院可破例再審判一次,稱「再審」。由於是例外,必須非常謹慎,不能輕易再審,否則天下大亂。

主要負責這次釋憲案的,是曾任律師的大法官黃虹霞,她對我們回憶,案子轉了兩手才到她手上,她一直想找機會釐清。「當年案發是晚上9點多,所以有一次我去高雄出差,吃完晚餐我就跟謝銘洋大法官說,我們包一輛計程車去鳳山看看。」案發地點在高雄鳳山的瑞竹路。

此處便是當年卷宗記載的飛車搶案發生地點。
此處便是當年卷宗記載的飛車搶案發生地點。

她說,辦案不只要回現場勘驗,還必須時間點相同。「像后豐大橋案(另一件疑似冤案),案發在半夜,我也就半夜去現場看。」果然,記者是白天回瑞竹路案發現場,只覺得巷弄多又短,搶匪騎車會不斷轉彎,容易跟丟,卻無法察覺另一問題:光線。

黃虹霞說,瑞竹路並非大馬路,案發地址晚上光線暗,「即使機車停下來,都不容易看得清楚車牌,何況行進中,而且搶匪一定是沒命地逃。」她透露,自己二十多年前也遇過機車行搶,搶匪伸手抓她的皮包,她用力抓緊,搶匪沒得逞,「我先生就在旁邊,可是我連叫都沒叫出來,完全來不及反應,只看到2個人,但長相、車牌都不知道。」

黃虹霞說,她先前看卷宗就發現不對勁,員警問被害婦人是否看到搶匪長相,當時並未強制戴安全帽,筆錄記載,婦人說兩名搶匪「均留頭髮」。「但王瑞豐當時是軍人,頭髮一定超級短,那不會叫做『留頭髮』。」

申冤停擺 受限經濟資源

案子明顯有問題,只是,該怎麼處理?憲法法庭頗棘手。按規定,被告必須「窮盡一切訴訟程序」都沒用,才能聲請釋憲。王瑞豐雖然三審定讞,但還可以嘗試「聲請再審」,他卻沒走完最後這一道程序。法律的規定有其原因,若人們還沒走完法定的上訴程序,動輒直接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豈不癱瘓。然而,理想的制度設計遇上現實社會的複雜樣貌,有時不免兩難。

憲法法庭的難題

即使王瑞豐的案子明顯有問題,但該怎麼處理?憲法法庭當初頗為棘手,因為釋憲聲請書主張的是軍事審判違憲。最後,大法官決定針對王瑞豐及同類案件,給予「再審」的機會,意即,當一個案子有兩名以上被告,有的被告被普通法院判無罪,有的被告卻被軍事法院判有罪,這種不合理的狀況可以聲請「再審」。本來,依目前法律的「再審」規定,就算有王瑞豐這種荒謬狀況,也無法成為再審的理由,注定一生蒙冤。

但憲法法庭內部仍有不同意見,因為,按照規定,被告必須「窮盡一切訴訟程序」都沒用,最後一條路才是釋憲。王瑞豐的案子雖然三審定讞,但依《刑事訴訟法》仍然可「聲請再審」,他卻沒走完最後這一道程序,按理,憲法法庭要駁回。但難題是,如果憲法法庭駁回,王瑞豐依規定去聲請再審、注定被駁回,再回頭再一次聲請釋憲,不知又要拖上多少年,況且,未來新的大法官未必會同意可以再審。

王瑞豐說,當年出獄後很想申冤,但先前為了打官司,母親已花了數不清的律師費,「我媽媽沒跟我講,是有一次舅舅講的,說加起來快100萬元。」那是20多年前的100萬元。他說,如果繼續打官司,寫狀子、開庭不知道又要再花多少錢。

第二次採訪時,我們問起他的家庭狀況,他才透露,親生父親在他國小時就過世了,母親帶3個兒子改嫁一名年長男子,新爸爸非常疼愛他們,視如己出。然而,年邁的新爸爸在王瑞豐高中時病逝。之後,母親獨撐家計。

由於沒有再花錢請律師,學歷不高的王瑞豐至今仍不清楚相關規定,包括他漏了「聲請再審」這道程序。法學上有一種論述是,司法資源有限,如果民眾自己都不努力捍衛自身權益,讓權利睡著,法律又何須保障他的權利?然而社會實況卻是,法律有高度專業性,法律知識的普及度極低,法律戰更不是人人玩得起,而把無辜者關進監獄,是何等嚴重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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