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坦克》開封府的鼓—台灣新創產業缺乏有效的請願制度

台灣的政府政策體制沒有辦法有效體察人民與企業的需求,以致創新法規預想的途徑失靈而無法達到預想的法規調適結果。(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新創公司最怕事情之一就是政策或法律的不確定性,這也是新創公司能否成功在本國市場立足之後進而在國際市場起步的重要因素,因為本國市場是最容易驗證商業模式是否可行的場域而國際市場是擴大收入的戰場。

不過對人民和企業而言,台灣的法律常常被認為是「法律沒有許可就不行」導致新創不易發展。

而台灣的政府政策體制沒有辦法有效體察人民與企業的需求以致創新法規預想的途徑失靈而無法達到預想的法規調適結果,其原因並不是因為行政機關不專業也不是民間企業不推動,最主要還是新創對施政表達意見機制缺乏廣納性與可回饋的檢討機制,以下可以藉由金融創新案例了解並討論如何改善該機制。

其他國家如何解決新創公司的問題

2012年美國歐巴馬政府為了解決新創公司取得資金的方式並期待透過新創公司蓬勃創新而提升就業機會與薪資而提出了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 Act也稱為CROWDFUND Act(股權群募法案)。

因此在過去十餘年間,美國在加速器、創投、新創等投資與就業機會有十足的成長,如此的機制的形成仰賴國會與行政機構在監管與鬆綁間取得平衡,因為這個法案需要鬆綁新創企業進行在限額內的公開募集行為,但為此證管機關需要一個較證券商管理較為寬鬆的管理機制並降低法令遵循成本才能達成,因此國會與行政機關透過聽證等各種方式邀請專家業者等訂出一個能以「人民最大利益」的風險與機會衡平的法案。

2015年,英國金融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提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主要用意是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暫時豁免法律規範以避免「法律沒有許可就不行」導致入新創業者於罪,並根據實驗過程與結果訂定合理可行的法案。因此英國在區塊鏈金融/DeFi領域有一定的創新。

2018年10 月新加坡議會就通過了《可變資本公司法 2018》(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後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又於 2020 年1月正式推出了新加坡全新的投資基金管理架構,有別於一般公司法。

這個架構完成五年間已經讓資本管理類型的行業例如創投行業更容易管理客戶資產,並因為透過修法與稅賦優惠,新加坡已經實質吸納許多香港及國際資金而實質成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

新創政策為何往往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台灣過去參考了以上國家的做法並在在2014年由行政機關委請櫃買中心推動了創櫃版。

2015年行政機關委請櫃買中心推動並訂定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並促成7家業者獲准經營。

2017年推動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後來喊出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等,可以看得出來台灣政府在跟進國際趨勢的想法,有的由國會推行,行政機關配合民意方向制定監管草案,有的是因政務官政見而推行。

不過在推行的時候就會面臨監管風險與機會衡平的問題,而台灣缺乏一個好的機制處理這個過程,導致好的政策想法無法達到預期的政策效果。

以股權性質群眾募資而言,目前所有獲准經營的業者皆已歇業,以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而有具體新創成果的新創業者不到十件,近兩年申請數為0。

當這些立意良好的政策卻會導致大多數獲全數業者陣亡時就應該再度進行法規調適以達到政策目標,可是何謂政策目標?人民認為的政策目標是以「人民最大利益的風險與機會衡平的監理」而行政機關認為的政策目標似乎與上述政策目標不同。

上述的類似案例發生在台灣各處,只要面臨創新爭議以及國際競爭就是需要解決的法規調適,例如碳排碳稅碳費、能源政策、AI創新、區塊鏈應用、智財權保障、網路科技隱私權、假訊息政策、解決詐騙政策、廢棄物定義與循環再利用、新創與創投稅制、公司法國際接軌、以及人才勞動力的引進都是重大議題。

台灣表達意見機制缺乏廣納性與可回饋的檢討機制

經濟的進步常常需要與政治進步交互影響。法案不外乎是由行政機關提出修法草案送到立法院三讀通過或是由國會發動立法並要求行政機關落實。

其實台灣缺乏的是有效的請願制度、陳情制度、聽證制度以及促成公務員圖利「整體」產業制度。

一方面要在行政機關內分別建立發展與監理權衡的單位,還需要提醒公務機關了解對於私權而言,法律沒禁止的就是可以,避免透過子法或擴大解釋母法而限制新創發展,並促成合理的立法或修法草案供立法院審議;一方面要調整立法院在請願聽證的程序與公開性,在行政體系無法有效訂定合乎民眾需求的法令或規定時能有效由國會訂定合適的法律要求行政機關落實。

台灣過去從威權時代到現在民主時代,要在良好的機制下才能在產業發展需求與行政監理上達到合理的衡平,至於具體法律制度的修正,包含參考美國訂定資訊公開促進政府效率法以確保各項聽證等法令法規訂定過程的資訊揭露、依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修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確保國會的調查與聽證權、行政程序法針對尚未進入行政程序前的諮詢及答覆義務及聽證增加社會專業公正人士參與,請願法的修正、訂定社會重大議題的特別程序、詳細說明礙於篇幅就不在這邊贅述。

政府應促成官民對話並有效率的建立法規調適機制

那到底開封府的鼓和新創發展以及服務業到底有什麼關係?台灣在過去十年因為電子半導體行業的競爭優勢令台灣GDP創高,不過如果深究組成,會發現其中淨出口在2023年10月的統計佔GDP總額17.24%,這數字是歷史上扣除疫情期間最高的數字,而且電子零組件與資通訊產品佔出口值約55%創比例值的新高,製造業出口佔出口總額超過90%。

主要的原因是商品貿易出口比起服務貿易出口容易,例如不涉及出口稅負與國內法規調適,只要符合消費國的安全標準即可,反過來說代表台灣在服務業相關進行創新法規調適有改善的必要。

本文上述提到的案例從金融、環保綠能、AI科技等多與服務輸出有關,台灣在面臨比過去變化速度更快的競爭與挑戰,有必要就建立良好的廣納型請願、陳請、聽證機制促成官民對話並有效率的建立法規調適機制,不論是在立法機關立法或是行政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規則或施政,並給予政府部會「合理的政策發展目標」,並給新創在本國場域有好的發展機會以立足而發展國際市場才能有效改善製造業商品出口導向的思維以改善產業結構並提升服務業國際競爭力。

新創公司常常抱怨台灣創投不投資新創公司,不妨一起思考如何在我們生長的這塊土地克服創新障礙並一起成長才能有國際化的估值和發展機會。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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