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男痛毆鄰居一死一重傷 一審判無罪但需監護5年

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事件,讓思覺失調病患強制就醫與收容問題引起討論。屏東地院今天(30日)對一起思覺失調男子連續將兩名鄰居打成一死一重傷案,做出一審判決,法官根據兩家醫院對行兇的陳姓男子所做精神鑑定報告,判決被告無罪,但是必須在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溫蘭魁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108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陳姓男子前往鄰居吳姓男子的住處前面,用木棍敲打鐵門,當天上午,因為吳姓男子上門理論,被告於是用木棍猛K吳姓男子,造成吳姓男子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鼻骨、顴骨以及手部骨折重傷;隔年(109年)8月15日上午,陳姓被告又前往另一名鄰居鍾姓男子住處,用木棍痛毆鍾姓男子頭部,造成鍾姓男子創傷性腦膜下出血、顱骨開放性骨折以及肢體多處撕裂傷,送醫不治。

法官根據被告在兩家醫院的病歷資料,他從105年開始,就罹患「思覺失調症」,有多次就診和住院紀錄。偵查期間,檢察官先就被告在其中一家醫院對被告做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被告為慢性思覺失調症患者,有輕度智能不足,併有認知執行功能障礙,思考缺乏彈性,現實感不佳。」

屏東地院為求慎重,再委請高醫對被告2次的犯行做精神鑑定,鑑定結論仍然是:「被告自罹患思覺失調症後,被害妄想明顯,同事和鄰居成為妄想中迫害自己的角色,造成被告屢屢和他人衝突,而且未規律就醫,導致最終出現對妄想中迫害自己的對象暴力殘殺的遺憾後果。」

屏東地院表示,參酌兩家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結論上一致認為,被告行為時已經因為思覺失調症所產生的妄想,導致他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再綜合被告歷年的病史以及案發前後的行為舉措,認為被告在案發時,確實因為思覺失調症所產生的妄想症狀,誘發這次的殺人犯行,其行為時,均已達到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以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情形,應屬不罰,依法判處被告無罪,但必須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法定最高年限5年,全案還可以上訴。(圖:溫蘭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