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近700次 狼父判20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新北市林姓男子自女兒國小三年級開始,涉嫌性侵、猥褻女兒到國中二年級,高達697次。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判決林男有期徒刑20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自女兒幼稚園起就和妻子分房睡,與女兒同住一房。女兒國小三年級開始,林男以清潔下體為由性侵女兒。被害人小六時在學校上完健康教育課,知道這樣的行為不對,但林男持續性侵、猥褻女兒。

直到被害人國中二年級,再也受不了,向學校班導師告知此事,全案才曝光,通報新北市家暴中心及警方。新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林男。據法院統計,林男性侵、猥褻女兒總計697次。

林男在法院審理期間否認犯案,辯稱自己不可能對自己小孩做出這種事,並表示如果女兒受到性侵害,不可能到就讀國中二年級下學期時才向外求助。

被害人曾向輔導老師提到,父親很照顧她,她也很愛父親,希望用親情協助父親一起面對、一起解決。被害人原本無意揭露長期遭父親性侵,後來發現溝通沒有用,才向老師求助。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為滿足個人性慾,長期違悖人倫綱常性侵女兒,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犯後一再否認犯行,甚且沒有向女兒道歉,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2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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