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殺人逃過死刑 死者父嘆不公

性侵殺人逃過死刑 死者父嘆不公

狠心性侵又殺人,竟然逃過死刑,新北市一名許姓男子,3年前不滿遭同居人女兒指控,性侵她高達517次,男子拜託撤告不成,憤而勒斃死者,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更一審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加上許姓男子曾把死者當親生女兒撫養,有教化的可能,改判無期徒刑,死者生父聽到消息,大嘆不公平。

凶嫌許姓男子(2011.12.08):「(為什麼要動手勒死他),我沒有恨啦,我只是一時的衝動氣起來而已,(現在有沒有後悔)有啊。」

親手勒死同居人女兒的許姓凶嫌,滿臉懊悔,透過鏡頭說著對不起,不停替自己辯解,一時衝動才會做出傻事,原本一、二審都被判處死刑,如今大逆轉,還真的讓他逃過死劫。

三年前,凶嫌不滿同居人女兒指控他,性侵多達517次,和對方談判要求撤告無效,凶嫌竟然拿著平常獵果子狸的煞車鋼索,勒斃死者,並將現場佈置成自殺狀態,隨即搭計程車逃逸,並騎機車到處逃亡躲藏,最後遭警方逮捕。

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凶嫌把人命當成果子狸獵殺,手段凶殘、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而性侵的部分,一審以一罪一罰累計,判他2496年又10月徒刑,二審認為,證據不足,改判3年10月,沒想到,案子一路來到更一審,法官認為許姓男子曾經將死者視如己出,死者又曾經打算撤告,認為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

民眾:「他因為性侵又把她殺掉了,我覺得在情理法都不適合,也不可以這樣子,不合理呀,就是他這麼誇張的行為,其實大家都會很憤慨嘛。」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我覺得對象還是錯的,因為負舉證責任的是檢察官,所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話,一審檢查官上訴到二審之後,二審的蒞庭檢察官認為這部分,法院已經判無罪了,是檢察官要補強證據,補足證據,不是一昧的苛責法院。」

一條人命因為法官和檢察官看法不同,讓死者無處討公道,而台灣司法威信也再一次受到外界抨擊。(民視新聞蘇筠家、沈建宏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