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 權勢性騷擾最重罰100萬 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未來利用權勢性騷擾如屬實,最高可罰100萬元。(照片來源/Pixabay@StartupStockPhotos)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法,增訂了權勢性騷擾的定義。雇主如果被判定為有性騷擾行為行為,最高可以罰新台幣100萬元的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有5倍。

《性別工作平等法》改成《性別平等工作法》

台灣Metoo事件震盪至今,行政院會日前才剛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7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法已經完成三讀,7月31日立法院就三讀通過由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了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第一件事就先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也更明確規範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的適用範圍。而且為了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的時候,可以更廣納相關學者專家的意見,這次修法還增訂了政府機關代表人數的比例上限。

重點增訂、定義權勢性騷擾

修正條文中明定,權勢性騷擾是指,針對因為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而被害者受加害者指揮、監督的時候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的情形。希望明確規範後,可以解決過去有單一性騷擾事件卻適用不同法律的狀況不再發生。

三讀通過的條文中規定,凡是透過權勢性騷擾下屬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可以在30天內,不事先預告就與性騷擾加害者終止勞動契約。而如果是雇主本人有性騷擾的舉動,申訴人可以在從離職日開始算起的1年內提出申訴,要注意的是如果性騷擾的行為已經事發超過10年就不會再予以受理。

而新增的權勢性騷擾中規範,不管加害者與被害者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只要遭遇:

1.來自事業單位的同一行為人的性騷擾

2.不同事業單位但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行為人的性騷擾

3.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性騷擾

都還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來處理。而且,如果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過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行為屬實,可以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之不特定行為人,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不滿雇主處理結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根據雇主是不是因為接獲申訴而知道性騷擾的情形,也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但無論有沒有人申訴,雇主只要有聽說就一定要進行處理。

另外增訂了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但未達30人的雇主,也應該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的義務。

雇主在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該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過雇主調查,認定屬實性騷擾的案件,也應該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才可以予以補助。

這次也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的申訴處理機制:

1.加害者如果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2.不服雇主所做的調查或懲戒結果

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的期限。另外也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的情形,訂有申訴期限的特別規定。

而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可以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地方主管機關也會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協助申訴人及雇主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會適時給予地方主管機關補助。

部分條文明年3/8才實施

本次修法也增訂了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還有定明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以及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依據。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次「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因為這次修正條文的範圍比較大,應該有有適當因應時期,所以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會從113年3月8日才開始施行,其餘的條文就從公布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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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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