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今審議 促使更臻完備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8號)就《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修法重點包括「避免學生被標籤化、完備校園各類人員性平事件的法源、完備調查機制、增列罰則」等。

教育部部長葉俊榮18號出席立法院《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審議,提到《性別平等教育法》93年立法以來,已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是102年12月,希望透過這次修法,讓性平法更臻完備。

教育部學特司司長鄭乃文18號下午表示,今天審議結果是一讀,未來將逕付二讀,修法重點4項,包括修正條文第27條「避免學生被標籤化」,基於教育目的,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行為人為學生,轉到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在知悉1個月內,通報行為人下一個就讀學校,但若情節輕微者(像是國小低年級學生掀同學裙子)、或認為經輔導後已改善者,學校可開會評估決議可不再通報。

修法第二個重點為修正條文第27條之1則「完備校園各類人員性平事件的法源」,任何在學校工作的人員,不管是專聘任教師,或是教練、志工…都包含在內,若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者,管制終身;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則審酌案情議決1到4年的管制、不得聘用。

修法第三重點則是「完備調查機制」,性平事件調查小組的成員可一部分外聘、或全部外聘。

修法第四重點在「罰則」,也就是增列第36條第2項,也就是學校或主管機關未將相關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違反相關保密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到15萬元罰鍰;針對行為人不配合執行相關處置或不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者,可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