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申訴人調查期間「得留職停薪」 洪申翰憂:若無配套恐對被害人不利對待

[FTNN新聞網]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20)日進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詢答,其中行政院版草案第32條之2第五項明定,申訴人在調查期間可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立委洪申翰在質詢中質疑,現行草案若無相關配套,恐對申訴人構成不利對待,勞動部長許銘春則回應,會再研擬更細緻的機制。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圖/洪申翰國會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圖/洪申翰國會辦公室提供)

洪申翰指出,很大一部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一開始的設計就出了問題,這次審查必須補齊原本法律中的缺口。院版草案明定,性騷擾的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不得拒絕;性騷擾經調查屬實者,申訴人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應予發給。因此,洪申翰質疑,「如果老闆騷擾員工,員工提出申訴,那公司會叫老闆不要來上班,還是叫被騷擾的員工不要來上班?」

洪申翰指出,雖然了解到院版草案的用意是要把兩位當事人分開,不要讓當事人有所接觸,但留職停薪期間公司可不替員工保勞、健保,若無相關配套,申訴人,也就是員工,恐在權益上受到損害。洪申翰舉例,在職場權力關係之下,公司很有可能給員工壓力,請申訴人留職停薪,而非被申訴人的雇主,而在留職停薪期間不會有薪資,如果以調查期間兩到三個月及雙北的生活費計算,員工的戶頭裡要有超過10萬元以上,才有辦法接受在被調查的時間留職停薪、沒有薪水。

許銘春澄清,沒有任何人可以要求申訴人留職停薪,是否留職停薪的選擇權在申訴人,現行草案是規定「得」留職停薪,當初這樣的設計,是考慮到申訴人在申訴期間若要面對雇主(被申訴人)時,可能會感到為難。

部分法律學者表示,留職停薪代表勞動契約變更,通常是員工發生重大錯誤、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受有期徒刑以上罪行,在選擇不解僱員工時,才會用留職停薪的方法,有點類似處罰的概念。洪申翰進一步詢問,在地方主管調查性騷擾事實期間,勞動部是否可以規劃申訴人能申請居家遠距工作,或是由政府提供留職停薪相關的救助津貼,讓申訴人留停期間有一些生活所得,才能免於部分經濟條件差的勞工,因為害怕留職停薪期間無法維持生計,反而比別人少一個選項。許銘春也正面回應,會再研擬更細緻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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