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須在6個月提告否則只能吞了」 蘇煥智呼籲修法延長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受害人若遭到性騷擾必須在事發6個月內提告,否則依法只能「吞忍」,在蔡英文總統二度道歉,和行政院表態修法,並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之際,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呼籲延長性騷擾案件的申訴與刑事提告期限。

蘇煥智指出,從最近爆發的性騷擾事件來看,絕大部分性騷擾事件都已遠遠超過提出申訴的追溯年限。(圖/取自蘇煥智臉書)
蘇煥智指出,從最近爆發的性騷擾事件來看,絕大部分性騷擾事件都已遠遠超過提出申訴的追溯年限。(圖/取自蘇煥智臉書)

蘇煥智指出,根據行政院統計,性騷擾防治業務申訴成立的被害人數,2017年是500人,2021年增加至1284人。從近日性騷擾事件的連環爆來看,國內性騷擾的被害人肯定遠超過官方的統計數字。為了進一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政府應修法提高性騷擾案件的申訴與延長提告期限。

蘇煥智說明,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另外若是涉及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刑責部分,凡肢體的性騷擾,乃是屬於刑事案件告訴乃論,則必須在事發 6 個月內提出性騷擾告訴,他認為應該要重新檢討,並建議在具有「職務上權勢關係」的性騷擾,得於「權勢關係結束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以避免受害者被性騷,又被逼辭職,卻追究無門。

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的統計,國內性騷擾案件以「肢體騷擾」為大宗,約占51%,其次是「傳送色情圖片或偷窺偷拍」占26%,再來是「言語騷擾」14%。蘇煥智指出,從最近爆發的性騷擾事件來看,絕大部分性騷擾事件都已遠遠超過提出申訴的追溯年限,因此政府有必要修法延長性騷擾案件的申訴與提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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