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宣傳車女駕駛!男子以空氣槍對空射擊BB彈 法院判決出爐
判決書指出,謝男因不滿鄭女所駕駛的宣傳車聲量過大,擾亂到他的生活,於2023年12月12日15時許,在他住處前巷口,趁鄭女駕駛宣傳車經過時,持BB彈空氣槍(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對空鳴槍、接著又分別於12月24日上午11時許及17時許,趁宣傳車經過時,再度持空氣槍朝鄭燕玲比劃,致鄭女心生畏懼而加速駛離報警。
鄭女報案,謝嫌經警詢後移送偵辦,法官審酌謝嫌因不滿選舉宣傳車聲量過大,竟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即持空氣槍(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對空鳴槍、或為比劃的恐嚇行為,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應予非難。
法官考量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且已與鄭女達成和解,暨衡酌他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兼衡智識程度,現無業、未婚獨居,有恐慌等創傷壓力症候群等病史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經過這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謝男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分處拘役40日、拘役60日,都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沒收犯案的空氣槍和BB彈等物品,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