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調查報告曝光!監院糾正新北市府、衛福部:拒提供錄音缺乏正當性

2022年4月,疫情嚴峻期間,新北中和2歲男童恩恩不幸確診離世,恩恩爸苦追真相。對此,監察院調查後,今(27)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恩恩案發生「政府失靈」效應,監委趙永清、葉大華、蘇麗瓊提案糾正衛福部與新北市政府,促請確實檢討相關缺失,強化兒童緊急醫療應變措施。

恩恩案選後仍持續發酵,恩恩爸曾請求國家賠償案,但新北市府法制局皆認定不成立;對於此案,監委在今年8月時主動介入調查。監察院今發布新聞稿指出,恩恩緊急送醫案,家屬遵循政府防疫政策規定,卻未能獲得有效之緊急醫療救護,有違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聯合國COVID-19針對兒童之指引及國內關於兒童健康照護權之相關法律規定意旨。

恩恩爸爸(取自恩恩爸爸臉書).jpg
恩恩爸爸(取自恩恩爸爸臉書).jpg

恩恩爸於事發後力追真相。(資料照,取自恩恩爸爸臉書)

監院指出,4月14日,恩恩罹患新冠肺炎出現發燒、意識不清等症狀,家屬聯繫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未能接通,後撥打1922防疫專線及119請求緊急送醫,然救護車抵達時,距離第1次進線119已隔約81分鐘。家屬質疑新北市府自創規定、衛生單位無專人處理導致延誤送醫,且事發後企圖掩蓋真相。

對此,趙永清、葉大華、蘇麗瓊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年12月21日通過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均未善盡職責,故糾正衛福部與新北市政府,並促請該等機關就兒童緊急醫療救護相關問題落實檢討改善。

監院報告進一步提到,就「國家或政府機關之職責義務」而言,人民遵循政府防疫政策規定,卻未能獲得有效之緊急醫療救護,發生「政府失靈」效應,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均難卸其責。監察院職司糾正權,為促使防疫政策規劃優先重視兒童最佳利益,並促使執行部門強化危機應變及協調整合能力,爰「對事糾正」、「不對人究責」。

監院:衛福部應改善制度面、難對市府「個人」課責

調查報告指出,恩恩案誠屬憾事,然對台灣醫療帶來諸多正面影響,促使衛福部亡羊補牢,修正放寬緊急自行就醫條件、明訂兒童重症警訊症狀、制定臨床治療準則、開設學齡前兒童就醫綠色通道等改善措施,保護許多兒童生命。請衛福部以本案為鑑,持續深入檢討緊急送醫過程中突顯之各項問題,於制度面根本改善,強化兒童緊急醫療應變措施;並請該部追蹤關懷受創傷之家屬,給予必要之支持。

監委表示,新北市政府就「機關職責」而言,於本案緊急送醫之行政程序、行政效能上確有諸多應予改善之缺失,相關兩局處未能有效聯繫,應予檢討。惟該府消防與衛生機關第一線處理人員長期肩負防疫重責,又查本案錄音譯文顯示,該等人員接獲進線後已進行處理,醫學專家於本院諮詢時認為,尚難對「個人」課以怠失之責。請新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善執行面相關問題,避免爾後再生類此案例。

消防局「網內互打假報案」 監院促新北市府檢討改進

另外,針對新北市消防員員「網內互打假報案」風波,調查報告查明,新北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6月6日上午恩恩家屬前往該局聽取錄音檔時,動員防疫派遣中心2名輪值人員撥打119行政分機,並由119人員5人接聽,總計進行9通電話測試。該局在恩恩家屬不知情下動員模擬,引發內部同仁不滿而對外爆料,徒生「造假演戲」之無謂爭端,有失謹慎,請該府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並詳細列出6點衛福部及新北市政府未盡主管機關職責之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決議事項,於109年2月即發布實施「感染管制措施」,禁止居家隔離或檢疫者自行前往就醫,並頻繁透過廣告向民眾進行政令宣導。兒科急重症醫學專家諮詢意見認為,上開管制措施係為成人設計,沒有考量到兒童的特殊情況,缺乏彈性。衛福部制定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範本雖有「緊急避難外出不予處罰」之規定,惟查恩恩案當時適用之範本,「緊急避難」例示文字係為「火災、地震」,易使一般民眾認為限於天災。衛福部於恩恩案發生一周後,於111年4月21日修正「隔離通知書」範本,於緊急避難之例示文字明確增列「或需緊急外出就醫」,顯見修正前「居家隔離通知書」範本之規範用語有欠明確,不符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之法治國要求,也未考量參照聯合國COVID-19針對兒童之指引,以維護兒童健康權及最佳利益。

二、恩恩家屬於案發當日17時42分及18時9分兩度進線1922防疫專線,表明小孩情況危急、聯繫新北市衛生單位困難,請求協助送醫。1922防疫專線面對家屬緊急卻聯繫無門之送醫請求,未能明確傳遞衛福部所稱「緊急避難外出不罰」、「情況危急得自行就醫」之訊息,亦未發揮協助聯繫衛生機關處理之功效,客服中心時隔2個半小時,於20時44分始將通報資料登錄於系統,其後才通知疾管署區域管理中心與新北市衛生局。雖據衛福部表示,當時1922業務量大作業不及,惟如何使「危急案件」可以透過1922專線「得知正確緊急就醫訊息」、「及時協助通報及聯繫處理」,本為主管機關之職責義務,疾管署並未律定危急案件之通報處理時效並確保提供有效及時聯繫處理管道,難卸委辦機關之責,衛福部難辭督導不周之咎,允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三、新北市消防局於恩恩案發前,已配合消防署110年6月1日函頒之「消防機關應變指引」,於同年7月6日修訂「新北市消防應變指引」,明定「應優先派遣救護車著裝前往」、「同時聯繫衛生單位指定後送醫院」兩者同時並進。然新北市消防局疏未配合上開修正後的「新北市消防應變指引」規定,一併修正「處理流程圖」供所屬遵循,加以案發前少有確診民眾撥打119請求緊急送醫,致使119執勤員依循以往由衛生單位轉送消防局執行檢疫送醫案件之處理流程辦理,未如新北市政府對外宣稱消防局原「防疫派遣室」(111年4月22日更名為「防疫派遣中心」)具有判斷輕重症分流,重症就可快速跟醫院聯繫並立即派遣指定醫院之功能。就錄音譯文顯示,新北市消防局119執勤員及護理師確實積極聯繫處理,惜因未能迅即聯繫衛生單位及衛生單位確認收治醫院耗時,消防局截至19時6分54秒才派遣救護車並通知人員著裝出勤。該局雖無延宕之故意,然疏於修正「處理流程圖」且教育訓練不足,派車程序究與消防署及新北市之消防應變指引有所未合,新北市消防局雖設有「防疫派遣中心」,然名過其實,並未落實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及確實遵守消防署訂頒之「消防機關應變指引」,難卸疏失之責。

四、新北市衛生局與中和區衛生所於案發當日截至19時均有人員在勤,因疫情擴大,新北市確診及居隔人數眾多,案發當時配合清零政策,衛生單位人員忙於精準疫調及採檢送醫,業務量大,須透過電話反覆聯繋確認安排,以致防疫專線時常處於忙線中。衛生單位人員雖無怠勤,惟中和區衛生所於疫情期間疏未調整電話自動語音答覆內容,又將24小時緊急聯絡專線之說明置於語音最後,民眾難以注意。就機關職責而言,新北市衛生局負有提供民眾緊急送醫諮詢及協助消防局迅速指定後送醫院之義務,未能建置其他有效緊急聯繫管道,仍難辭其咎。

五、本案情況危急,然錄音譯文顯示,新北市消防局與家屬間之往來通話及消防局與衛生局間之往來通話,聯繫處理過程中竟有6通電話一再重複確認個案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資,顯示行政效能不彰。

六、恩恩家屬為報案當事人亦為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權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提供完整錄音檔,對市府而言具有澄清真相及維護機關公信力之重大公益。家屬質疑恩恩當時病況危急,新北市消防局堅持等待衛生局指定醫院,才派遣救護車,抵達個案住家時隔81分鐘,要求查明真相,非無理由,然該府未具體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任由消防局以恩恩家屬非當事人為由,拒絕提供機關間聯繫錄音檔或完整錄音譯文,不僅行政處分有不符明確性之程序違法,實體上亦缺乏正當性。新北市政府對於相關疑點未能積極督促所屬妥為說明,有傷政府威信,處置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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