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侯友宜被告過失致死 罪證不足!全案6人皆不起訴

記者楊佩琪/新北報導

【2/24 16:29 發稿 | 16:58 更新不起訴理由】

新北市市長侯友宜等人被訴「恩恩案」涉過失致死等罪。(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市長侯友宜等人被訴「恩恩案」涉過失致死等罪。(圖/資料畫面)

爭議不斷的新北市中和2歲女童「恩恩」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逝案,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新北市消防局黃德清、新北市衛生局長陳潤秋、新北市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等人被告發涉嫌過失致死等罪,新北地檢署24日偵查終結,4人罪嫌不足通通獲不起訴處分。

「恩恩爸」李先生主張,女兒因為確診新冠肺炎出現發燒、發紫斑、呼吸短促等狀況後,及遵循政府防疫政策規定,電話聯繫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未果,再撥打119請求緊急送醫。

未料,新北市政府的處理程序,必須先透過衛生單位,確定有專責病房可以收治方能送醫,和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的消防應變指引不合,又新北市消防局和衛生機關間,未建立有效聯繫機制,使得救護車延遲81分鐘才抵達,並將女兒送醫,導致女兒未能獲得緊急醫療救護死亡,認定侯友宜、黃德清、陳潤秋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松另涉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檢方偵辦後認為,針對恩恩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原則,實際處理者皆為第一線執勤人員,並無侯友宜等被告。而新北市消防局2021年6月3日便簽、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皆為李宇松決行,無證據顯示為侯友宜、黃德清、陳潤秋有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

且相關政策或法令之訂定、送醫流程之規劃、人力或物力之配置等,縱使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亦應屬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問題。

恩恩案如能提早送醫,或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即能避免恩恩死亡之結果,亦缺乏事證,無法認定該些制度之設計或送醫延誤,與死亡間有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難認侯友宜等人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至於公務員廢弛職務罪部分,並無證據足認有使多數公眾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與該罪責構成要件不符,告發意旨尚有誤會,應認黃德清、陳潤秋、李宇松等人罪嫌不足。

另告發意旨認黃德清、李宇松於同年月6日上午,恩恩爸到新北市消防局聆聽有關恩恩送醫過程相關錄音檔案時,消防局疑似偽造報案電話、製造指揮中心忙碌假象,涉刑法圖利罪部分。

以及曾任新北市消防局消防員的張津唯,在臉書發文、在電視台發表之言論,涉犯刑法公然侮辱部分;還有新北市議員卓冠廷涉刑法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等,檢方皆認為罪證不足,均給予不起訴處分。

而新北市張姓消防員自首外洩錄音檔案給卓冠廷,被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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