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爸告新北市府國賠1元 敗訴確定

2歲男童「恩恩」因新冠確診病逝,恩恩爸(前)提國賠訴訟,象徵性求償1元,被判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2歲男童「恩恩」因新冠確診病逝,恩恩爸(前)提國賠訴訟,象徵性求償1元,被判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中和2歲男童「恩恩」因新冠確診病逝,恩恩爸質疑新北市政府延誤送醫害死兒子,刑事部分提告市長侯友宜等4名官員過失致死等罪不起訴後,他另提國賠訴訟,象徵性求償1元,一審被駁回後提上訴,新北地方法院普通庭近日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男童恩恩去年4月因新冠肺炎去世,恩恩爸認為新北市府自創「確診者要衛生單位同意才能派救護車」的規定,導致救護車81分鐘後才抵達,延誤送醫,因此提起國賠訴訟,向新北市政府象徵性求償1元。

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恩恩爸未就恩恩死亡提出相關醫學資料或足以建立「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的證據,難認與新北市府公務員的不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駁回。

恩恩爸認為國賠屬特殊侵權行為,法院判斷相當因果關係時,應以國家機關不作為是否致人民於文明社會中所不應存在危險為基準,原審法院僅以被害人縱使及時送醫,亦無從挽回生命作為駁回依據,與最高法院認定的國賠特殊侵權行為牴觸,判決顯然違法,因此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恩恩爸並指摘原判決審酌新北市府怠於作為與「恩恩爸目睹最親近家人遭受劇烈痛苦長達81分鐘」所受損害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理由不足。

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新北市府已證明縱使其未怠於執行職務,恩恩爸仍不免發生損害,認定兩者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新北市府不符國家賠償責任,加上即使國賠屬特殊侵權行為,恩恩爸仍應盡舉證責任,上訴難以認定有理由,且非準用民事訴訟法小額上訴規定,上訴並不合法,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