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警擊斃賊 煎熬6年無罪確定
中國時報【林偉信、胡欣男、張孝義、林郁平╱台北報導】 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在西門町開槍打死拒捕的黎姓偷車賊,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案件纏訟6年,一、二審都認定他用槍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判決無罪,檢方堅持提上訴,最高法院不認同檢方的理由,昨判張男無罪定讞。張景義百感交集地說,若再遇相同狀況,他還是會使用警械。 心中大石落地 感謝不已 張景義說,這6年來,家人不斷到廟裡上香替他求平安,非常感謝家人的支持,並已把消息告訴家人,家人都很高興。他也對各級長官、同仁、社會大眾的支持說聲謝謝,心中大石終於可以放下,心裡輕鬆不少。 警政署長陳家欽指出,支持同仁依法執勤,感謝法院的支持,也期盼社會與司法能成為警察維護治安的後盾,共同捍衛執法尊嚴與伸張公權力而努力;刑事局長黃明昭強調,目前已研究修訂警械使用條例,讓員警能大膽合法使用槍械,並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300萬元規定,擴大國賠對象至遭受傷亡的第三者及當事人。 司法挺警察 警修法補強 2013年8月13日晚間,中和警方攔檢涉及竊盜案的黎男,黎拒檢並衝撞員警,一路逃到西門町,張員見狀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不肯就範,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張朝車輪連開2槍,但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不治。 檢方認為張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引發爭議;一、二審則認為當時情況急迫,張員無過失,判他無罪,檢方仍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判決無罪的案件,除非牴觸憲法等,否則不得上訴,檢方舉了2個與本案用槍情節無關的判決案例,不符合速審法規定,駁回上訴確定。對此,北檢表示尊重。 另死者妻兒提告國家賠償244萬多元,北院去年已判市警局免賠,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