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禮物是「贈與」還「借貸」? 法扶一次解釋讓你懂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明(14)日就是西洋情人節,不少情侶交往中常會互送對方禮物、如首飾、名牌包、手錶甚至金錢,但若日後不幸分手時,其中一方想要回這些物品,真的能夠一清二楚要求回來嗎?對此法律扶助基金會解釋,要看雙方之間的關係是「贈與」還是「借貸」。
法扶基金會今(13)日在臉書表示,「今天要來講個煞風景的感情法律話題,情侶交往時濃情蜜意,可能會互送禮物、首飾、名牌商品、金錢等,但分手後可能互相翻臉,但是雙方之間如何認定是借貸還是贈與呢?可能就會因此產生糾紛而鬧上法院。」
法扶基金會指出,在司法實務上,情侶間贈送名牌包、黃金、項鍊等具有「專屬性」的物品,通常會被視為贈與,而非借貸關係,這就比較難要回來。但如果確定只是「借錢」需要「返還」的呢?
法扶分析指出,依照民法第474條規定,當事人間就「借貸的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有「金錢交付」的具體事實時,法律上就會成立借貸關係。因此,如果對方有困難需要用錢,而另一方也願意提供經濟協助,如果未來想要回來,最好先簽立「借據」作為證明。
不過法扶提醒,如果怕拿出借據要對方簽名會傷感情,也可以用比較婉轉、迂迴的方式,例如在通訊軟體LINE或簡訊留下借款紀錄,比方說「我已經匯款你跟我借的錢囉」、「你跟我借的5萬元昨天已匯款給你」等語作為證明;如果有人可作為證人見證日後也有幫助。另外,借款最好是有憑證,因此有匯款紀錄會比起交付現金更好。
此貼文發出後,受到藝人張兆志 喬志先生關注並分享,張兆志表示「要講幾次,乾脆儲存起來拜託!」、另有網友回應「覺得沒結婚前不要有金錢上的來往,久了通常都變成習慣!甚至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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