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贈與農地給子女、配偶避稅?忽略「這些事」恐讓你功虧一簣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等特定親屬,可以免課贈與稅,但依照情況不同,需要注意的事情也不一樣。 (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在台灣,透過贈與農地給直系親屬來避稅是一種常見的稅務規劃方式。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等特定親屬,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從而免課贈與稅。 

不過,仍有眉角需要注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民眾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但贈與人死亡時,該農地是否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則要看贈與時是否申請「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這將會影響到遺產稅申報,並且可分為3種情況。 

此外,父母想透過贈與農地給子女節省贈與稅,卻直接將農地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依舊會被視為直接的贈與行為,中途少做「這一步」恐會讓節稅計畫泡湯。 

夫妻贈與農地想節遺產稅,申請「農地農用」是關鍵

國稅局表示,若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的民眾,需要考量到受贈後是否仍繼續當作農地使用,這有2種情況。 

首先,如果配偶收到農地後,繼續用它來種植農作物或進行其他農業活動,那麼在贈與人過世時,這塊農地就不需要計入遺產稅的計算;換句話說,這塊農地不會增加遺產稅的負擔。 

第2,如果配偶收到農地後,沒有繼續用它來做農地使用,那原則上這塊農地就需要計入贈與人過世時的遺產總額,進而可能須負擔遺產稅;但是,如果在贈與人過世時,配偶能夠提供證明,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證明農地又恢復用於農業,那麼這塊農地就可以申請免遺產稅,免稅狀態會持續5年,在這5年期間,不可以移轉或改作除了農業的其他用途,否則會失去免稅資格,需補繳遺產稅。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生前贈與農地,但「沒有」申請農地農用免稅,那麼在贈與人過世時,這塊農地就需要計入他們的遺產總額;但是,若贈與人過世時,繼承人能夠提供證明,顯示農地確實被用於農業,那麼這塊農地也就可以申請免稅,一樣有列管期5年,超過5年後,即使農地用途改變或移轉,也不會影響到原先的遺產免稅優惠。 

也就是說,如果民眾的配偶繼續用贈與的農地做農業,那麼這塊農地在民眾過世時不需要繳遺產稅;如果他們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那麼就可能會被課徵遺產稅,除非他們能證明在贈與人過世時,農地確實被用於農業使用。 

買農地給子女免贈與稅,少做「這一步」等於白忙

此外,透過贈與農地給直系親屬來避贈與稅是台灣常見的稅務規劃方式,但有時少做一步,很有可能功虧一簣,尤其父母買農地給子女,想透過直系親屬之間贈與農地不必贈與稅的規定節稅,但卻將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最後恐還是被課贈與稅。

當購買農地後,如果民眾選擇「直接」將農地的產權登記在子女的名下,而不是先登記在自己名下再贈與,這在稅法上有特別的含義,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會認為贈與的不是農地本身,而是用來購買農地的資金,而這筆資金會被視為直接的贈與行為。 

並且由於這筆資金被認為是直接贈與給子女的,所以不能適用於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的優惠政策,該政策通常要求贈與的是實際的農地,且農地需要繼續被用於農業用途。因此,如果贈與的是購地資金,而非農地本身,那麼這筆資金就需要按照正常的贈與稅規定,並根據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來申報和繳納贈與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地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需要注意,這是指贈與人直接將自己名下農地贈與子女,即贈與標的為「土地」,才能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提醒,如果想購置農地贈與子女,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應先將農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且維持農地農用後,再贈與「土地」給子女,才能適用免稅規定,且在贈與後5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再移轉或有未作農業使用,以免被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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