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糾紛】轉換工作職業風險改變 14天內未告知不賠

相較於多數保單是以年齡、性別為投保依據,意外險是根據「職業風險」訂定,且職業風險愈高的行業,買意外險的保費也愈貴,甚至有些行業屬超高危險職業,還被列為拒保。

「明明上班期間,騎機車被撞,申請意外理賠時保險公司說我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理賠金要減額?」年僅24歲、擔任業務員的阿梅氣憤不平的抱怨。

壽險公會副祕書長金憶惠說,阿梅的個案是典型轉換職業後風險變高,因此理賠過程保險公司會要求減額理賠。

這是因為阿梅過去是擔任內勤的行政助理工作,後來轉換為外勤的業務人員,職業風險從原本的第一類變成第二類,但她卻未主動告知。

金融評議委員會的意外險理賠爭議案中,有不少因職業轉換或兼職的意外險理賠糾紛,以下即透過實際個案瞭解職業分類的影響。

糾紛狀況

李先生在一家電腦通訊店上班,主要工作為運送電子零件和電腦維修,公司則為所有員工提供一年期的團體意外險保障,投保職業別屬於「第二類」外勤業務。

但李先生為增加收入,到基隆港碼頭擔任輸送管安裝吊掛的兼差工作,結果在兼差時遭到上方掉落的固定板擊中,造成胸椎骨折合併脊髓損傷,且下肢癱瘓,需專人照顧,終身無法工作。李先生家人向投保的團體意外險公司申請意外全殘理賠,卻遭拒絕。

評議結果

如果轉換至碼頭工作,戶外操作機械,風險等級一定升高,千萬要告知保險公司,確保自身權益。圖為基隆港口。
如果轉換至碼頭工作,戶外操作機械,風險等級一定升高,千萬要告知保險公司,確保自身權益。圖為基隆港口。

電腦通訊公司為李先生投保的一年期團體意外險,在職業等級上屬於風險不高的第二類職業。而李先生到基隆港碼頭兼差,卻為職業等級屬最高風險的第六類,且沒有主動告知壽險公司,並在兼差時受傷導致重殘。

據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契約第14條約定:被保險人(指李先生)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指公司)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過,李先生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

由於李先生是兼差受傷,超出團體意外險保障範圍,且擔任港口碼頭輸送管安裝的工作,又是保險公司不承保的高風險職業,加上沒有主動通知職業變更,因此評議不賠。

保戶必知

意外險保障主要根據職業別區分,李先生的案例凸顯民眾轉換工作或兼差時職業風險已變更,卻疏於通知保險公司,因而產生不理賠情況。

大型壽險公司主管提醒,意外險的投保多以第一至第四類的職業為主,數字愈大職業風險等級也愈高,保費也愈貴。

例如第五類及第六類都被保險公司列為「高危險」工作,如第五類的刑警、戶外招牌裝設人員等;第六類則有消防隊員、警察特勤小組等。甚至有些行業被拒保,包括爆破人員、潛水員、戰地記者、特技演員、特種行業等。

金憶惠指出,若民眾轉換工作且有變更職業風險類別,一定要在「14天內」主動告知保險公司,如從第一類的內勤工作變成第二類外勤工作,因風險增加了,保費也會變高。若沒有主動告知,一旦發生意外,容易遇到減額理賠。

配件:投保意外險的不同職業等級

資料來源:保險公司。
資料來源: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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