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患可互捐器官

中國時報【鄭舲╱台北報導】

國內器官捐贈缺乏,為顧及愛滋感染者的器官需求,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只要愛滋感染者同意,就可以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有助於降低器捐等待壓力。

依現行規定,在採血供他人輸血、製造血液製劑,或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之前,得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檢驗,一旦呈陽性反應(遭感染)便不得使用,違者將處3至15萬元罰鍰;若因此使人感染愛滋,將處3到10年有期徒刑。

考量國際間已逐漸鬆綁感染者捐贈器官規定,且國內已有B、C肝炎帶原者可捐贈器官給帶原者的前例,行政院提案修法,只要受移植的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就不受愛滋病毒器捐限制,感染者可互捐贈。

另外,愛滋感染者有義務告知醫事人員自己罹病、感染源、接觸者等資訊,此次修法也增加,若「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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