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 但限制適用範圍

憲法法庭今天(26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嚴格限制未來適用範圍。法院在個案中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時,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權的影響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

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金,包括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均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有罪確定,因認為公然侮辱罪限制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故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認為侮辱的文意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予適度限縮,因此應參酌該言論的表意脈絡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的範圍,且要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的影響,以及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辨,或是屬於文學、藝術、學術專業等正面價值,才能認定他人名譽權是否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明,憲法法庭認為侮辱性的言論雖然可能冒犯他人,或是侵害他人的名譽,但是也有溝通思辨、輿論批評、表達個人價值的立場等功能,而且侮辱性言論的表意脈絡及涉及的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言論,也有可能兼有抒發情感、表達風格等功能。不能只是因為髒話,或具有冒犯性,便一律認為侮辱性言論是無價值或是低價值的言論。

憲法法庭以「三字經」為例,表示這可能是某些人的口頭禪、發語詞或感嘆詞,或用以表達一時情緒不滿,若非反覆、持續出現恣意謾罵,很難認定是故意貶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楊皓清:『(原音)同一個語言或表意行為往往因為脈絡的不同,會有不同的理解以及溝通的效果,舉例來說,吐舌頭的動作在有些文化裡面代表侮辱,但是在其他文化,例如毛利人,卻代表歡迎。縱使是所謂髒話,除非國家用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者是法定的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的所及範圍將會欠缺穩定的認定標準而可能過度擴張、外溢,造成限制過廣。』

另外,憲法法庭認為具有言論市場優勢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若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這樣的言論對於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造成很大的擴散影響,此時便應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至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處以拘役的部分,憲法法庭認為若單以言論入罪,即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仍有過苛之虞,宜限於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的公然侮辱行為,並於個案權衡後處以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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