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 外遇家暴可訴請離婚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24日說明《民法》有關外遇訴請離婚的部分規定違憲,法務部稱2年內會完成修法。(林偉信攝)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24日說明《民法》有關外遇訴請離婚的部分規定違憲,法務部稱2年內會完成修法。(林偉信攝)

方姓男子外遇後打官司要和妻子離婚,因他是「有責」一方遭判敗訴,且一輩子不能訴請裁判離婚,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認為《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不論是否超過「相當期間」及導致「個案過苛」,都剝奪方男離婚機會,24日判決此部分違憲,相關機關要在2年內完成修法;未來修法完成,凡有偷腥、出軌,或對另一半家暴者,經過一定時間後也有機會可訴請離婚。

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昨日表示尊重,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妥為修法。

據統計,2021年有4萬7888對配偶離婚,其中85.76%是兩願離婚、5.82%經法院判決離婚,其中依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裁判離婚者占4.25%, 換算每年約影響2035對夫妻,未來是否因此受訴離門檻降低影響,造成離婚增加趨勢,仍待觀察。

民法規定10款可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多屬夫妻一方可歸責的事由,但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10款以外的重大事由,有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也可請求離婚,但有責的一方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若夫妻雙方都有責,其中一方可否訴請裁判離婚?最高法院2006年作成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夫妻雙方如都有責,責任較重者也不能請求裁判離婚,這樣的見解影響各法院裁判。

本件聲請人方男在1967年結婚,2009年定居香港並與第三人交往共組家庭,育有3名子女,他打官司請求離婚,敗訴確定後提釋憲。另件聲請人是已婚的高姓男子,他與其他女性不正當交往並擅自離家,訴請離婚也敗訴。

還有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承審7件離婚訴訟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合併9案開庭辯論後,昨日判決民法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合憲,但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已逾相當期間」且導致「個案顯然過苛」的情事,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判決違憲但未宣告失效,要在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判決,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聲請釋憲的民眾可另提起離婚訴訟救濟;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蔡明誠,15位大法官13人同意,僅吳陳鐶、楊惠欽2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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