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國會擴權攻防 總統委任律師:若造成憲政損害無法回復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關於國會擴權法案暫時處分案,司法院憲法法庭訂於今(10)日下午2時召開準備程序庭,聽取聲請人及指定機關立法院意見。聲請人之一總統賴清德的訴訟代理人洪偉勝律師表示,憲法訴訟中暫時處分開庭並非必要,過去也沒有先例,對於本次憲法法庭的公開透明不應遭受指摘。洪偉勝強調,本案若將違憲的總統國情報告即時詢答、人事同意權予以法律化,將對憲政體制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損害。他強調,違憲不可以「一下下就好」。

本次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提起暫時處分的聲請人包含總統賴清德、行政院、民進黨團及監察院。其中總統訴訟代理人為律師洪偉勝,行政院訴代為律師李荃和。

洪偉勝陳述意見表示,首先要向庭上致意,因為按照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條暫時處分的急迫性及特殊性質,原本就可以依照聲請人聲請,或憲法法庭職權來宣示,開庭本來就不是常態,陳述意見也非以開庭形式為其必要(可書面),洪律師強調,「這是訴訟法的ABC」。

他表示,憲法訴訟過程中關於暫時處分作成,過去從來沒有開庭先例,因此特別向均庭致意,本次憲法法庭特別慎重其事,事先依法通知召開準備程序,書狀亦已在第一時間完整公開,相較於本案(國會擴權法案)被指摘的立法程序,本件的公開透明程度不應受到無端指摘,這是必須先說明。

洪偉勝表示,根據憲訴法第43條,定暫時處分的要件為「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隨時定暫時處分。對本案而言,洪偉勝表示,「有人說只有在權力受到損害時候,才可有暫時處分,這是對憲訴法43條的嚴重誤解」。

他表示,憲訴法第43條,所謂憲法保障公益包含: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公開透明、民主原則,這些是維持憲政秩序運作的重要基本原理原則,也是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釋字632號解釋所詳細指明。

快新聞/憲法法庭國會擴權法案攻防 總統委任律師:若造成憲政損害無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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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偉勝說明,就本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確實在程序上有違反公開透明民主原則,尤其在立法程序中最重的2讀、3讀,竟以舉手無記名表決方式,不能維持所謂民主原則所要求的公開透明原則,導致到今天為止,「我們無從得知包含在坐的機關代表人,究竟就各該法條,是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沒有投票」。

聲請人(賴清德)認為,立法院有國會自律原則適用,相關程序不能躲在國會自律大旗之下,不能夠以萬年國會時期曾經存在的前例,來正當化現在台灣已經民主化的程序。實質上,就國情報告制度安排來說,已經明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同時也破壞權力分立原則,更紊亂了憲法雙首長制。

律師洪偉勝表示,就本案暫時處分而言,期望憲法法庭考慮就國情報告部分,將陷總統於違憲前往國情報告,並接受即時詢答,或違法不前往進行國情報告,遭受社會及立法委員指摘,而當中對於憲政秩序的破壞,及權力分立的傾斜,一旦破壞是無可回復的;就人事審議方面,一旦將違憲狀態法律化,損害也將無法回復。

洪偉勝指出,另就本案急迫性,根據媒體報導,包含相對人代表(在野黨立委),也將在7月12日繼續提案、決議,要求總統依照有違憲疑慮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前往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即時詢答;就人事同意權急迫性,目前已經有總統提名的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正在進行人事審議,接下來也有司法院大法官將接受審議程序,因此具有相當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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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偉勝進一步說明,如果宣示做成暫時處分,至多就是維持從台灣總統民選以來,即便在立院職權行使法有國情報告相關規定之下,也尚未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修法前現狀;就人事同意權部分,也僅只在維護釋字632號所宣示的憲法機關忠誠義務,並不會有其他所謂憲政秩序破壞發生。

洪偉勝最後表示,就本件來講,憲法法庭要思考的很簡單,已經有立委向媒體表示,「就算有違憲,也只是部分違憲」,但大法官要思考,「到底違憲可不可以一下下、一點點就好?我想答案是清楚的,當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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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憲法法庭國會擴權法案攻防 總統委任律師:若造成憲政損害無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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