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但限縮範圍 最高檢列五點提非常上訴
死刑是否違憲?由37名死囚聯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歷經5個月審理後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的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不過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的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這些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對此,最高檢察署今日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並列出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五點,將研議主動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指出,由於死刑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檢察總長邢泰釗於今年8月間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邢泰釗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
今日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等規定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若個案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者,於此範圍內,符合憲法意旨。
此外,憲法法庭也認為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違背憲法意旨,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關於第三審一律排除強制辯護、未經言詞辯論的程序,或宣告死刑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或個案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等情形,各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為此,最高檢察署今日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檢察官林麗瑩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性侵殺人、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二、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三、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的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四、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五、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的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指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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