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國會職權法案》若總統拒絕到立院國情報告?大法官尤伯祥點名他回應

憲法法庭今天首度開庭審理國會職權法案,針對新法是否造成急迫重大損害,各方代表雄辯滔滔。(圖片來源/司法院提供)

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下午2時進行準備程序,邀請聲請人與立法院就暫時處分部分陳述意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出席代表為總召柯建銘、書記長吳思瑤、司法委員會召委鍾佳濱,訴訟代理人為律師陳一銘、陳鵬光、方瑋晨;行政院訴訟代理人為教授陳信安、律師李荃和、賴秉詳;總統府訴訟代理人為律師洪偉勝擔任;監察院由秘書長李俊俋出席,訴訟代理人為律師李元德。

立法院機關代表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吳宗憲、民眾黨總召黃國昌,國民黨團訴訟代理人為教授陳清秀、副教授仉桂美,民眾黨團則推派律師林石猛擔任訴訟代理人。

黃國昌抱怨沒收到聲請書,許宗力:已經公告且予以閱卷

今天憲法法庭才剛開庭,黃國昌就打斷審判長許宗力,抱怨沒收到對造的聲請書,因此直到昨天下午3點,才透過司法院電子閱卷看到完整的聲請書跟附件,他認為這是很重大的程序事項,要求許宗力予以

闡明。

許宗力表示,據其了解,對造的聲請書已經上網公告,而且也已經讓辯方閱卷,為了不耽誤今天程序的進行,所以就繼續接下來的程序。他接著請控方訴訟代理人進行陳述,而儘管控方有總統府等4大機關,但為了公平起見,4大機關必須共用30分鐘。

控方律師援引藍白立委言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總統府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今天率先發言,引述黃國昌稱7月12日就要排審總統國情報告,因此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的時間非常緊迫。他也引述吳宗憲曾對媒體稱「新法就算違憲也是部份違憲」,以此向大法官強調:「可不可以違憲一下下、一點點就好?答案是清楚的,當然就是不可以!」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同樣「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他秀出翁曉玲質詢自稱「上對下」的報導,也秀出洪孟楷透過質詢索取台積電營業機密的立法院公報,以此質疑藐視國會罪、反質詢定義不明,就連吳宗憲都曾對外沒坦言「定義要等立法之後才會訂出來」。

李荃和強調,若機密都取決於會議主席的好惡,恐將侵害行政機密特權,也會使人民的祕密不可回復。他也進一步指出,傅崐萁曾公開向媒體表示「國會職權修法就是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長」,這就是要癱瘓政府,明顯違反機關忠誠義務以及權力互相尊重,令人對未來國家運作感到憂心。

控方律師援引3份大法官解釋:立法院調查權應有4大限制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鵬光接著進行法律上的闡述,只見他援引大法官解釋第325、585、729號,指出立法院的調查權並非毫無限制,而是應該有「內在限制、外在限制、侵權限制、發動限制」共4大限制,方能維持權力分立以及保障人民權利。

陳鵬光說明,內在限制指的是調查事項必須跟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外在限制是不能侵害行政機密特權,侵權限制是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規範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發動限制則是要求提供資料須經院會或委員會議決、調閱文件及傳喚人員則須院會議決。

陳鵬光指出,看不到國會職權法案有符合前述憲法規定的立法院調查權4大限制,不僅沒有明定發動事由,不用經過院會議決,也任由會議主席決定調取行政機密,還以廣泛人民為對象處以罰鍰或刑罰。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元德則補充,立法院調查權欠缺內在限制,將導致監察院的調查權受到不當干涉,使監察院形同被撤廢;況且立法院也可能傳喚監察委員接受調查,侵害憲法對監委獨立性的保障。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司法委員會國民黨召委吳宗憲等人,均親蒞憲法法庭。(圖片來源/司法院提供)

吳宗憲今天代表辯方第一個發言,他表示行政機關往往把資料塗黑,使得立法院無法取得最真實、最完整的資訊,顯示立法院儘管身為國家最高代議機關,但長期成效不彰,肇生行政立法失衡的困境,「一個代議機關無法監督政府的政體,這不就是獨裁政體嗎?」

吳宗憲續指,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條,國家最高機關須行使職權,認有牴觸憲法時,才能聲請釋憲,而總統賴清德至今未受邀國情報告,他認為還未行使職權,所以不符合前開規定,要求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總統的聲請。

吳宗憲:控方引述新聞報導極為荒謬!

至於控方訴訟代理人當庭引述媒體報導,吳宗憲叱之以鼻稱:「怎麼會用媒體報導來當作論述依據呢?這極為荒謬!連普通法庭也都不會見到,怎麼會用新聞來當作論述呢?」

吳宗憲也稱,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覆議不通過之後,應即接受該決議,所以不得聲請釋憲。他強調,接受決議是行政院的義務,如果還能允許其聲請釋憲,則覆議制度形同虛設。辯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亦補充,倘若憲法法庭受理,那就是「違憲的釋憲」。

黃國昌猛攻監察院:監察法才違憲

黃國昌發言表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可以讓證人帶律師陪同,但是司法權的調查權、監察院的調查權都不可以,所以立法院的調查權才更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我看了監察院的監察法之後,恐怕真正違憲的是監察院!」

黃國昌亦指出,這次通過法案採用舉手表決,這是法律明定可以使用的表決方式,況且這次之所以沒有使用表決器,就是因為民進黨團暴力杯葛,還好立法院長韓國瑜堅持住了法律原則。

最後,黃國昌舉例,2019年卓榮泰擔任民進黨主席時,將公投法逕付二讀,也是跳過了委員會審查,一個月內就三讀通過,「民進黨當時認為這樣的程序合法合憲,但現在立法院通過職權法案,他們就認為毀憲亂政。」

翁曉玲:人民權利受損還可以進行自我救濟

翁曉玲陳述意見指出,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她強調,國會職權法案通過之後,不會有人民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翁曉玲解釋,因為就算人民被國會職權法案裁處罰鍰甚至判刑,因為都還可以進行司法救濟,所以就不算是急迫重大損害;至於總統、行政院長則是能進行政治上的主張,包括對抗、協商等等,這些都是聲請人受到急迫重大損害時,可以自我救濟的做法。

黃國昌補充,現在政府機關提出釋憲是「幻想被害」,應該要等到真的有人被國會職權法案裁處罰鍰甚至判刑,並提起各種救濟未果時,這才能聲請釋憲,所以眼前這宗釋憲案應該裁定不受理。

此外,大法官尤伯祥也直接點名黃國昌提問,若總統賴清德拒絕國情報告的立法院回應。尤伯祥指出,根據中央社報導,民眾黨團已經提案要邀請總統賴清德到立法院進行報告,如果立法院會通過提案邀請總統,而總統以違憲疑慮,並提交到憲法法庭獲得受理,因此,在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前,若總統拒絕立法院邀請,請問立法院會怎麼回應?

大法官問「若總統拒絕到立院怎麼辦」

黃國昌回應,總統國情報告制度,並不是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以後》才創設,是修法以前就存在,依照修正前的職權行使法規定,不管是立法院邀請總統或總統自己要來並經立法院同意,最後取決的是規範在立法院的接受或同意情況下。

黃國昌也稱,剛才尤伯祥問到的,立法院邀請總統來,這個行為本身跟這次修法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不論是憲法增修條文,修法前的職權行使法或修法後,都可以邀請總統來,這怎麼會是爭點?

黃國昌接著說,賴清德現在關心的是「來了以後會怎樣?」大法官也會發現,在這次規範的條文中,「來了以後會怎樣?」是經由立法院黨團協商的機制做決定,不是任何一個立法院黨團片面就可以決定,所以尤伯祥問他:「台灣民眾黨會如何?」

尤伯祥此時打斷稱,他剛問的問題是,總統如果拒絕以現在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的規定,認為有違憲疑慮,在憲法法庭判決之前,拒絕邀請,那請問立法院對於總統的拒絕接受邀請會有什麼樣的回應?他問的不是黨團,是立法院。

如果總統不來?黃國昌坦承:立院也不能幹嘛

尤伯祥再問,如果按照民眾黨團律師林石猛所講,「似乎總統本來就可以受邀到國會進行報告,如果按照這個見解,那是不是總統拒絕到立法院後,立法院不應該用拒絕人事提名審查或其它反制行為來反制總統?」

黃國昌回應,尤伯祥希望預想的狀況,是總統以這個為理由不到立法院,他必須老實說,立法院都還沒有邀請,他不知道賴清德會不會來?會用什麼理由不來?這變成他要進行非常抽象、虛無縹緲的幻想,他剛才已經說,邀請總統後要經過黨團協商,協商結果沒人知道會怎麼邀。且總統不來,立法院也不能幹嘛、什麼事也不能幹。

黃國昌說明,就聲請方一直在提到的總統「即問即答」,但法條內從來沒有寫「即問即答」,上面寫的是「依序即時回答」,「即時」的概念在《訴訟法》上一點都不令人陌生,相信各位大法官都很清楚,並不是講完以後要馬上更正才叫「即時」,且「即時」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彈性範圍是有最高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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