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幫倒忙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針對「公然侮辱罪」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判決認為合憲,法界不少人認為應該要廢掉的公然侮辱罪,大法官們認為還是要留著。在現實生活中,公然侮辱罪造成司法程序浪費,及小題大作的亂象,實有所聞。透過違憲審查,或可讓罵人之事回歸民事糾紛處理即可,類同通姦除罪化之道理,不過憲法法庭判決認為合憲但要限縮適用。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合憲,卻在理由說文義範圍應該適度限縮,但實際上就是「文義不明確」才要求廢掉,結果該判決卻說文義不明則限縮適用就好了!

判決理由有二段話,更讓人摸不著頭緒,分別是「縱使是所謂髒話,其意涵及效果亦與社會文化脈絡有關,而難以認定一律必構成侮辱」,以及「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之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之所及範圍,將因欠缺穩定之認定標準,而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涵蓋過廣。」

請問,這兩段判決理由到底是在講什麼?一下說合憲,一下又說未必構成,人民要如何適從呢?告訴人民講髒話未必構成公然侮辱罪,卻又說侮辱性言論欠缺穩定的認定標準,然後結論是合憲,這種判決內容,若用「荒誕」來形容亦不為過。

前一陣子發生的法官墜樓事件,引發法界討論法官的過勞問題,普遍認為法官、檢察官工作量過大,官方似乎準備順勢大加改革,讓法官、檢察官得以減輕業務量,沒想到才過沒幾天,憲法法庭又來增加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大部分的法官與檢察官們一定非常怒怨。

憲法法庭若將公然侮辱罪違憲除罪化,可省掉多少法官及檢察官的工作量?言猶在耳地一直說「過勞」,但長官馬上忘掉這件事,先表示公然侮辱合憲,又怕表現得太過保守,再附帶解釋應該讓文義範圍適度限縮,請問通案的具體標準何在?

這樣的釋憲結果就是,憲法法庭沒有「幫到忙」,反而「幫倒忙」。以後類似的案子,大家就會主張:「雖然合憲,但是基於文義限縮……」,使得法官、檢察官們就要拚命去研究個案到底是否要限縮適用。換言之,憲法法庭這樣的解釋,不僅沒有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卻製造更多的問題。

憲法法庭若解釋合憲維持原來樣貌就罷了,再假裝塞一點自由派的氣息,附帶說要「限縮適用」這類的講法,不僅讓人民搞不清楚說髒話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且增加基層法官、檢察官更多麻煩而已。(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