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首宗判決 強制抽血測酒精濃度違憲

憲法法庭25日做出首宗判決,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判決內容。(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25日做出首宗判決,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判決內容。(司法院提供)


針對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憲法法庭今天(25日)指出,因不符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在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若認為具強制取證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時,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憲法訴訟法在今年1月上路,憲法法庭今天做出首宗判決。針對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有關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檢測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民國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因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的意旨而判決違憲,將自判決公告日起2年失效。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原音)大法官針對強制實施血液採樣及測試檢定這部分的規定,採取嚴格審查的標準,這部分有關比例原則當中必要性原則的檢驗,認為在客觀上不具備強制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這種肇事事件,系爭規定牴觸了必要性原則。』

判決中也指出,除了對有酒駕合理懷疑、且有必要性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檢測未違反比例原則外,強制採驗血液以外檢體違反比例原則;不具警察職權的交通勤務稽查人員也可逕行移送採驗血液、以及事前未經審查、事後也無須陳報監督查核,欠缺權利救濟機制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血液檢體採樣與檢測項目與範圍、目的利用範圍與限制缺乏規範,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在這項判決公告前,已依原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在尚未完成修法的過渡階段,對於肇事駕駛人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吐氣酒測,交通勤務警察若認為有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在實施強制取證程序前,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可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呈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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