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國會五法改什麼?學者悲嘆:即將擁有可媲美獨裁國家的立法委員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被質詢人若有藐視國會行為,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除要常態化進行,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學者嘲諷,恭喜台灣,我們即將擁有可以媲美獨裁國家的立法委員。

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法案,民進黨與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各自表達對修法的立場。。(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法案,民進黨與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各自表達對修法的立場。。(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陳方隅說,立院職權行使法全案表決通過。恭喜台灣,我們即將擁有可以媲美獨裁國家的立法委員:

他們可以隨時調閱「正在調查中的」司法案件,以後「關說」就是合法的了。

他們可以隨時把官員抓去關(因為態度良好與否,或者官員回答是否讓立委滿意,都是由立委決定)。

他們可以隨時把一般人民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叫去立院,請你交出你的相關資料,否則一樣是抓去關,或者裁罰到你破產為止。

他們也可以正大光明地請國安、軍事單位交出祕件資料,而涉及國安的祕件是否為祕件,也變成是由立委決定。

他們可以做一切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只為了讓政府關門。

陳方隅提到,他被國際媒體問到一個問題,實在是不知道怎麼回答;記者問說,全台灣各地都有抗議,立院前面集結數十萬人,為什麼國民黨和民眾黨仍然要繼續硬上?「我沒有答案」。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這是我的直覺回答。但當你再多想一下,你會得到更令人毛骨悚然的答案,關鍵字是:傅崐萁、王滬寧、中共」。等著我們的遠遠不只這些。

還有花東建設條例(恭喜我們可能要花超過兩兆元,又或者是他們想要引入國外主權基金,嗯,就是中國的一帶一路基金啦);還有公糧提升收購價(別忘了現在雲林張家有至少四席立委呢),即將讓我們的糧食供需大亂;還有各種人事任命案,例如早已被宣告違憲的NCC委員按政黨比例分配,立院又要再提。

陳方隅也悲觀表示。接下來我們會看到藍白聯手把過去幾年的重大改革一一拔除,例如:年金、同婚、國安五法。這些事情都已經明顯逾越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遠遠超過了所謂監督制衡的範疇,更不用說,在立法院內,早已完全破壞了正常的法案審查過程(例如:先前不給少數黨立委發言,所有異議全部保留然後完全不處理,法案版本竟然是「最高機密」、二讀表決當天連完整版本都不給立委們看,還有今天竟然三讀了還在修改法案的內容)。

「恭喜台灣,我們擁有一個無法無天的國會」,這些事情真的非常難以對外媒解釋,即使現在有超多外媒與學者們都很擔憂台灣的狀況。

那我們可以做什麼?陳方隅說,今天的憤怒集會之後,我們可以怎麼辦?

粗略的想法,我們可以做的事情包括:
1、從自身開始,多關心政治,多談論政治
2、回到各地方層級參與草根組織,找到自己認同的NGO、公民團體,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3、用各種方式與自己的在地民代對話

陳方隅也表示,經民連的聲明裡說「我們必須對民主有信心,就算是今天藍白二黨真的完成成三項法案的三讀,台灣的民主依然未死,公民依然必須挺身捍衛民主」,「在今天法案三讀之後,各地的自主公民,在地組織,應以草根民主的精神,重啟社會對話。與不同意見者對話,與不同政黨的支持者對話,與不同陣營立委選區選的選民對話。」

情況很差,很難樂觀。陳方隅強調,但身為台灣人,本來就一直都是件辛苦的事,公民團體們要繼續努力(各個政黨們、政治工作者們也都要繼續努力),不管後續的行動方案為何,大家要分進合擊,互相支援,也希望大家都能找到最適切的政治參與方式。

立法院會28日三讀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法案。
立法院會28日三讀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法案。

國會改革五法是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法的修法。其中包含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罰則、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等重大法案。

一、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二、藐視國會罪罰則:

●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反質詢、拒絕答復、未出席的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官員於立法院受質詢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三、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

●立法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表決。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內記載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國會調查權:

●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五、國會聽證權:

●立法院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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