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5/3生效

勞動部今天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懷孕未滿3個月的勞工不幸流產,若請普通傷病假休養,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自5月3日生效。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懷孕未滿3個月的勞工不幸流產,若請的是普通傷病假休養,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自5月3日生效。(中央社資料照)
勞動部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懷孕未滿3個月的勞工不幸流產,若請的是普通傷病假休養,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自5月3日生效。(中央社資料照)

勞動部指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天的產假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計算,則依相關法令規定。其中,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勞動基準法則訂有產假8星期及4星期工資照給的規定。

勞動部說明,過去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平法請1星期或5天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依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述天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以往對於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明文規範。勞動部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權益同受保障。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