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50萬找失蹤家人 律師解析:不知道廣告還是可領
台北市 / 張原紘 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37歲邱姓男子上月6日,硬闖「中橫便道」,還跳下山谷,就這樣失蹤長達40天,最後是在一處廢棄涵洞裡被民眾發現,緊急通報警方救援,將邱男救下山。家屬為了表達謝意,決定頒發50萬元獎金給發現邱男的恩人。律師林智群就指出,「懸賞廣告」是民法有規定的一種法律關係,可能會有3種情況。
打獵民眾找到他 家屬要頒50萬獎金
新竹一名37歲邱姓男子11月6日,騎機車從梨山往谷關方向,硬闖「中橫便道」,被管制人員攔下後,棄車跑進隧道,隨後疑似跳下山谷,失蹤長達40天。直到昨天深夜被上山打獵民眾發現,在墜落地點對面、山上,一處廢棄的涵洞內奄奄一息。
和平警分谷關所接獲民眾報案,聲稱晚間在谷關台8線1.3公里處對面廢棄電廠打獵,發現有人在山洞裡睡覺。警方獲報後,調派警力到場救援,發現睡覺的人就是失蹤的邱姓男子,現場觀測男子身體虛弱,隨即揹他下山就醫。
失蹤長達40天,終於找到家人,家屬表示,將於本月18日在東勢農民醫院,頒發50萬元獎金給發現邱男的恩人,以表達謝意。
懸賞廣告有規範!不知廣告亦可領
事實上,「懸賞廣告」其實是有法律明文規範的。《民法》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不過這些法律條文到底是什麼意思?律師林智群就用這次的案例解釋,像是如果這個人是被一堆人共同找到,那就是大家平分50萬元。
但現實情況可能更複雜,林智群舉例,如果有兩個人發現,A先發現,但先通知家屬的是B,「原則上是應該給第一個發現的A,可是如果家屬已經把錢給了B,那法律就說家屬的責任已經盡了,不用再付第二次錢,至於A、B間怎麼處理,就自己去處理」。
林智群也說,如果獵人不知道這個廣告,但發現了還是可以領,「因為法律說這樣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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