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主權基金議題捲土重來? 央行重申:不宜由外匯存底無償撥用

去年立委提案修正《中央銀行法》,建議撥用外匯存底10%,來成立主權財富基金。央行總裁楊金龍明(3/14)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務報告並備質詢,書面報告對主權基金提出5大說明,重申主權基金性質及功能與外匯存底不同,不宜由外匯存底無償撥用,且應獨立於央行法之外;至於相關議題,行政院已責成國發會進行研議中。

去年5月,有多位立委提案要求央行應提撥外匯存底10%成立主權基金,如同新加坡主權基金淡馬錫進行全方位投資,當時掀起熱烈討論。立法院新會期伊始,主權基金議題有機會捲土重來,央行也有備而來,在總裁楊金龍的書面報告中提出5大說明。

書面報告表示,針對修正《央行法》第20、33條設立財富主權基金,根據《央行法》第20條規定,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 運用金融機構轉存的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呃再融通;此等「基金」指央行資產負債表下的「限制用途性質」科目,非獨立營利之個體,也非預算法所定之特種基金。

反觀草案所擬設立的外匯投資基金,以公司設立,屬獨立營利的個體,與前述的「基金」性質迥異;且外匯投資基金的設立目的,係為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累積國家財富、並投資於策略性產業及關鍵技術等事業或計畫,與央行的職責的目標範圍似乎並不吻合。

其次,修正修正《央行法》第20、33條草案擬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公司為獨立的營利個體,其人事、 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等尚無法因應其需求,也無法達到草案擬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目的,宜以專法規範。

再來,主權財富基金的性質及功能與外匯存底不同,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主要管理國家財富,或受政府委託)進行投資管理,追求高報酬以創造更多的財富,也須承擔高風險,收益波動性大。然而,外匯存底的功用與主權財富基金不同,主要用於調節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及外匯市場,其投資操作的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

報告強調,去年5月10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委會舉辦的公聽會中,多數專家學者、相關政府部會代表與立法委員多支持若政府欲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應先制定專法,而非以修法;況且5月24日財委會就立委擬具的修法草案 進行審議,因出席委員多有不同看法,詢答後紛紛離席,該草案並未討論即散會。

最後,報告指出,去年9月26日前立委吳欣盈在立法院院會總質詢,建議政府應成立主權財富基金,行政院也已責成國發會研議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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