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是打手!」監察院5點反擊 公布猥褻彈劾案提饒慶鈴父親的理由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台東縣某兒少機構在2020年爆發性侵案,監察院認定縣府社會處遭到糾正後,仍未改善,兩年後繼續發生「強制猥褻院生案」,通過對台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的彈劾,並在彈劾文本中,提到台東縣長饒慶鈴的父親,饒慶鈴為此召開記者會譴責「監察院大動作開記者會,是做給誰看?當誰的打手,相信民眾不會不知道」,監察院27日繼續發表5點聲明,強調「不是誰的打手」。

監察院繼續發表5點聲明,強調「不是誰的打手」。(圖/監察院)
監察院繼續發表5點聲明,強調「不是誰的打手」。(圖/監察院)

監察院指出,第一,就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陳淑蘭涉違法失職一案,監察院在113年3月5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10名審查委員投票表決結果,全數通過,決定彈劾成立。
 
第二、台東縣長饒慶鈴的胞妹,任董事的寶桑教育基金會,於111年標得台東縣政府的70萬元計畫,因未於招標文件中揭露和縣長饒慶鈴的關係,已遭監察院裁罰1萬7000元在案。且饒慶鈴縣長的父親(饒穎奇),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被彈劾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導致縣府及基金會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補助限制的規定,核有違失。
 
第三、台東縣政府經監察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更發生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被彈劾人陳淑蘭未善盡職責,不為適當的改善與處置,導致一再發生相同與類似情事,且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後,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核其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第四、依據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得由提案委員決定召開記者會。因此,監察院為讓外界適時瞭解重要職權行使情況,提案委員得依上開規定,於彈劾案成立後,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這本屬常態,並非外界所稱「召開記者會不符比例原則」。
 
第五、兒少為國家未來最重要的人力資本,應於良好的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的發展。兒少安置機構為兒少保護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政府機關更應依法善盡監督兒少安置機構,讓兒少避免再度受到傷害。監察院保障兒少人權一向不遺餘力,本案是依法究責,提案彈劾。外界所稱「監察院無限上綱」、「監察院當打手」等語,顯有誤解,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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