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先被視為人,最後才是警察──談執法者的抗命可能



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阿倆(現職警察) 本週普來利工會罷工遭警察介入的事件,其實展現出的是在第一線的警察人員的執法與守法之間的衝突,以及在這類事件中,為何常常呈現「警察守法」這個訴求看似不現實的突兀感。 警察違法的結構 我國行政法基礎原則為依法行政原則,但是這樣的原則,在科層與特別權力關係下卻產生了現實實行上的扭曲。警察人員的「上命下從」系統確定了命令的貫徹性,但是卻會造成實際執行的法律上問題。 會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在於,所謂法律是基於「認事用法」的邏輯,執法者或使用法律者必須先基於對事實的確認,才能討論可能應用的法規或授權。而在警政系統運作實務,不免是要反過來,先從「執法目的」去預先推估需要什麼法令,然後再基於這些法令去預先架構可能的策略。 但是這樣的操作方式會產生很多問題。在多變的現場,這樣的推估當然不可能是足夠的,而在現場如果出現超出預估的情況,會產生「多出來的事實」,而如果無法及時對於這些「多出來的事實」進行處理,整個執法過程當然會向違法滑動,因為所謂認事用法的一個反面意義在於,對於事實的認識不完整,或是不知要使用什麼法律,就會造成執法者違法的結果。結果就有如本次罷工事件中產生的「疑似破壞國家中立原則」的爭議。 另一個更常見的情況為,最初的執法目的就已經超出法律與事實的可能做到的程度,如常見的「為績效而違法栽贓」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績效要求超出不論是法律或現實上的可能性的時候,違法就發生;或者是發生在內部規範本身不切實際時,如不合理的快速打擊部隊到場時間,造成員警本身的車禍風險。 而又有種例子,是在於甚至難論有明確法律規範,僅有執法目的的狀況,這個類型就如今年的兩大交通稽查爭議,對於改裝車的稽查,以及是否可「取締」連續待轉的問題,皆是在法律使用上顯有爭議的執法。 最後,最極端的狀況,則是如三二四事件,徒存執法目的,「明天上班之前一定要清空」,而命令本身的「不現實性」,必須在幾乎架空法律、不惜違法或僅能違法才可能完成之狀況。 這樣的上命下從體制,蘊含了讓警察成為暴政幫兇的種子。 對於結構性困境的反思 國家違法,其中一個可能理路,在於警察人員的對抗。但如果論及警察抗命權,因為其正當性難以討論,目前常常要退縮到國家背棄警察個體的極端結果之上,才能討論。雖然直觀上認為不常見,也有各種迴避這種結果的方法,但是實際上我們可以知道,確實有國家對警察的最終背棄這件事。 至少在其中一個可確定的會造成反抗的因素,就是限縮在純粹勞權的爭取以及反抗其侵害,甚至純粹生命之上的問題,在國家支配深入到生命的守備界線之前,這種終極狀態的接觸就會產生大量的反抗力量,因為不論警察人員的「人的身份」被如何剝奪,那個「想要活下去」的意識是存在的。 而這種背棄其實處處可見,國家在下達違法指令的時候,同時藉由雙刃夾殺,先是以個體困境威逼服從有疑議的指令、計畫,當事情掩蓋不住的時候就是捨棄個體,在這樣的兩面手法下,錯誤的永遠是個體,而不會是國家。 如同監察院今年對於績效制度的惡性的糾正;或是漠視每個人力的不足、每個訓練不足、每個過勞、每個追逐行為的危險,將警察人員放置在搏命的角鬥場之中,但是眼中沒有鬥場內的危險,也不思如何減少危險,而是只想著用危險與血來煽動、宣揚自己的權威;又或者是,在國家高權將會被動搖的場合,警察人員就彷如被完全剝奪人的身份,而僅為國家的器物,永無止境的人型立牌以及推擠,去緩衝甚至攻擊人民的怨懟,對於期間的傷害,國家卻不會給予任何補償與承擔。 當然,另一個問題在於,警察人員因為太過於與國家融合而產生的雙面困境,典型如「警察用槍權」,便是一個一直在將國家賦予的「權力」混淆為個體的「權利」的議題。如果永遠只停留這種非常基本、個體的層次的反抗意識,終將喪失具體意義。因為它甚至無法避免、甚至是加強「最終解決方案」的誕生力量,在這個脈絡下,政治在終局而言,也許是終極的支配了警察人員的命運,卻沒有帶來真正的改變。如果變成這樣,那對於每個個體而言,這就不是具有意義的警察抵抗論述,因為那僅僅是重複犧牲個體性為國家背書的歷史。 如果論述要往前,真正重要的是釐清更上位意識形態價值性,以及何謂民主、法治、人性等等。在這樣無處不在的法律細節上,仍然是一個如同珍寶需要被重視,而不能單純被所謂執法實務輕蔑。 在現行法架構下可能的抗命 警察抗命權論述,在具有如公務員服務法等法律上基礎的層次,主要還是在於「明確違法」的命令,但是問題在於,所謂「明確違法命令」這個概念其實是空泛的。 在美國對於合法的警察對民眾命令(lawful police order)的相關討論,其實是認為民眾尊重警察命令這件事,必須建構在「所有人都非常了解法律」的理想前提才能存在,否則一個命令的合法性如果無法釐清,又如何要求人民遵守?但是實際情況是,即使是法律專家,也常無法立即判斷一個現場的警察命令的合法性。 從這裡可以看到,至少在警察的「現場執法合法性」,因為現場情狀、主觀判斷、法規的複雜或抽象性,其實在警與民的層次其實就已經難解,而常常必須藉由法官事後檢查否決或追認的話,那在警察內部的「上級對下級」就更難討論,因為如同剛剛所舉述,在警察的「上下科層」本身就是一個因子,在遠離現場的法律設想,會造成讓上級警察官會基於單純的「合法性幻覺」就下有疑義的指令的情況。 對於困境的擬答 但是這種指令合法性異議的現場困境,也許並不是不可能突破,在我國警察法其實有現場救濟,也就是聲明異議程序,而這可能也是解開我國警察法僵局的方法。 如果沒有人能夠確定現場執法的完全合法性,那異議程序就可能成為執法界線的保險,一直以來警界的主流主張都是認為法官的事後審查是「破壞士氣」,認為「法律規範不明,都是法官說了算」,但是真的可以這樣卸責嗎? 警察機關從來沒有重視過「聲明異議」這個可以緩解違法風險的前程序,如果過去重視,並中立的審視每一個民眾聲明異議理由,我們早就建構所謂合理懷疑等抽象法律概念的邊界,更甚而言,警職法沒有禁止警察人員、甚至其實相當有授權警察人員對於對於有疑議的警察行政本身提出異議。 過去美國法學者稱警察是街頭的法曹,也許是諷刺;但是我們的法規其實承認警察可以作為一個站在街頭守衛民主的公民。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在修改警察法聲浪再起的今年,除了刪減冗贅條文,我們是否也應將法治國的思想編入警察法、我們是否應該開始思考如何保障每個可能反抗違法指令的警察? 警工會的前進方向 警工會一直以來,之所以主張應該要有警察工會,是因為勤業務的規劃跟執行等等,其實應該要讓基層警察人員有與上級協商討論的機制,而不應該是什麼都上級獨斷。上級獨斷獨行的結果,就是濫用人力、包攬業務,甚至是濫用管理權與人事權。 而在政策的層面,今年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聯手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推動「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跟「警察教育與訓練委員會」,而在提案的說明理由中也闡明,這兩個委員會的成立,這個提案的核心在於,要讓真正的基層聲音可以進入政策決策,能事先反對不可能,或甚至必須遊走法律邊緣的的績效政策;又或是讓警察的在職人員或學員生,都能對於警察教育訓練體系的沉痾提出批判與建言。 警察作為政權的最底層,如果不是我們主動開始,則永遠無法推進;而對於警察而言,反抗的力量難道不重要嗎?如果我們檢視每一個不合理警察勤務或超長工時,我們可不可以主張這些都是國家違法?若不主動抵抗與爭取,難道還期待天上降下彌賽亞來拯救嗎?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將滿十六年,也許是再往前一步的時候了;而我們將會持續吟詠,「我們應先被視為人,學習成為公民,最後才是警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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