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伯芬觀點:私校退場的轉型不正義

在賴院長的拍板定案下,教育部對於延宕已久的大學退場問題終於有所進展,教育部通過了「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未來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並連續兩年註冊率未達六成,或發生財務狀況惡化、積欠教師薪資三個月以上,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輔導三年未成,即啟動退場機制。

大眾樂見校務資訊公開,以免家長學生再誤踩地雷,但是對於私校轉型是否回歸公共化仍有不少疑慮;尤其是之前賴清德院長質疑的50億退場基金,仍無法說服大眾有無圖利特定學校之嫌!假設有20所大學退場,平均每所退場私校可以分到2.5億,但仍留在高等教育界正常辦學、苦撐中的私校情何以堪?

該法第11條,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經改組,並調整學校行政及學術組織而改善校務者,在招生總量、獎補助款以及校務基金運用方面可以不受既有行政規範,以做為董事會轉型誘因。此條將製造私校內部的不公平競爭,獎劣懲優成為教育部退場的指導原則。成績表現不良的學生一吵鬧,就可以獲及格獎學金,或者乾脆休學拿錢創業去,而留在學校好好念書的學生卻連營養午餐補助都沒份!老師、家長與學生覺得這樣的教育資源分配公平嗎?

利益放中間,師生權利擺一邊

退場條例雖然宣稱要改善高等教育品質、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但是在22項條文中沒有任何改善高等教育品質的具體作法,僅有3.5條提到教職員生出路(參見表1),主要條文皆在保障私校董事會利益不受減損,並可突破既有私校法與財團法人之規範,來維護董事會現有成員的利益。

從學生受教權來看,教育部容許大學部份停招,即有損學生受教權益。一所大學如未達最低規模,學生的修課以及課外活動皆受影響,即不應再以「大學」標準收取同等的學雜費用;教育部如果真心要保障學生受教權,就該控制該校招生員額,而不是放任學校以大學之名繼續招生,以致發生花蓮觀光學院學生開學當日被迫轉學事件;所謂安排「轉學云云」,不過是對於其他私校放出風聲,引發私校兀鷹獵收流浪學生的醜態;更不應該動用民脂民膏,以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來為還有盈餘的私校收拾學生轉學的殘局。花蓮觀光學院是教育部派任「不公益」董事監督失敗的最佳例子,說明教育部退場時的最高原則為保障私校董事利益而犧牲學生權益。

被資遣的教職員只能拿到基於校董良心核定的「退慰金」,教育部甚至不願意要求比照勞基法,有合理的資遣程序,並支付合理的資遣費用。辛苦了大半輩子的教職員失去工作,連基本生存的老年年金都沒有辦法獲得保障,年金轉銜問題無法解決,只能分別請領不滿退休年資的公保與勞保。除了優先清算債權之外,教師只有口惠而不實的輔導就業機制。私校教職成為年金孤兒以及被棄置勞動力,連最基本的工作尊嚴都無法獲得保障,下場可比關廠工人。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保障教職員生的條文內容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保障教職員生的條文內容

表1.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保障教職員生的條文內容

教育部「專業團隊」的黑箱作業

整個私校退場能否公共化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委由什麼樣的專業團隊來輔導與執行退場機制?信託土地轉型的土地開發模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之前的興國、永達、高鳳以及花蓮觀光學院來看,答案都不樂觀。尤其在教育部的專案輔導下,永達轉為「台一天賞村」,做為安養、庇護社福產業使用;高鳳由一貫道接手成為私立崇華國小,花蓮觀光學院可能由中信集團74新生運彩基金轉為休閒文化園區;這幾個轉型個案都看到教育部委託的「專業團隊」與特定利益團體如何聯手「化公為私」,使原來的文教用地使用,在教育、社福、文化為名的掩飾下,成為利益集團的租借地。

而為了配合學校法人完成法人變更登記,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所需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迅行變更」,更見教育部以「特別法」凌駕內政部既有國土計畫規範,逾越地方政府都市計畫權限,協助轉型事業的規避國家土地使用規範。教育轉型有利於特定利益集團以低成本取得廉價大規模校地,製造出社福與文化產業市場上不公平競爭,讓原本只是單純的教育退場小問題,成為干預社福與文化產業市場秩序的大問題。如果無法規範與監督私校轉型之後的辦學、社福、文化事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未定訂企業獲利必須回饋教育的條款,就應回歸地方政府利用,不該輕易大開圖利私校的轉型後門。

商界常認為企業不需要為了喝牛奶而去養牛,但如果是為了取得低廉的農場,加上政府提供的財稅誘因、被淨空的員工,或許就值得考慮養一頭象徵性的牛,來換取大農場、房舍。私校轉型不只是教育的事,而是關乎國土能否永續發展、人力資源如何調整再使用、文化以及社福產業市場能否公平競爭的大問題;當然最重要的是我們的學生是否可以獲得更好的教育品質、國家能否持續培養社會所需的人力。

教育轉型背後演出的私校退場腳本,讓我們看到一個大聲宣揚轉型正義的政府如何製造出高教轉型的不正義。

*作者為輔仁大學社會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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