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國賠案判賠 中石化:上訴到底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1日電)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台南前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汙染國賠案,經濟部無須負擔戴奧辛汙染賠償,要由中石化獨自負擔。中石化表示無法接受獨背汙名,將上訴到底。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汙染嚴重,居民提出國賠,一審判經濟部或中石化須賠償1億6794萬元,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天判賠1億9157萬餘元,但經濟部免賠;全案可上訴。

中石化表示,當年因經濟部的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政府於民營化後已獲得180億元的鉅額股權交易與收益,卻將應負的整治汙染及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給中石化,中石化從未於前台鹼安順廠當地製造、生產或從中獲利,更無汙染環境的情事,只因30年前併入前台鹼安順廠汙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這項歷史的共業。

中石化指出,中石化是經濟發展歷史及政府政策下的受害者,不論基於憲法要求的法治原則或社會公平原則,經濟部都該擔負起前台鹼安順廠相關的義務與責任。

經濟部國營事業發言人鄭英圖表示,要爭取民營化的業務,一定都是按照政府規定進行,不會強迫誰一定要跟誰在一起,對於中石化稱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的說法,鄭英圖表示並非事實。

對於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經濟部無須負擔戴奧辛汙染賠償,鄭英圖說,經濟部尊重法院判決,若中石化要提出上訴,也是依法進行,經濟部對此沒有評論。

中石化指出,中石化因特殊原因成為概括繼受人,與土汙法的汙染行為人定義不同。既然大法官認同中石化公司本來就不是汙染行為人,現在竟要單獨承受著所有的義務與賠償,此判決結果嚴重違反公平正義,中石化將持續進行司法救濟,以捍衛公司所有股東應有權益。1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