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交易獲取佣金 應報稅

房仲要注意了,買賣佣金如果未申報個人綜所稅,可能被國稅局盯上。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2020年間出售不動產一筆,成交總價新台幣1億元,甲君於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但乙君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

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台北國稅局因而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的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40萬元,核算乙君202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居間仲介交易所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是其他類似性質報酬,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憑單,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民眾如有相關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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