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跳槽帶走舊客戶 法院判賠18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一家租屋公司指控王姓仲介跳槽後,將客戶資料交給新公司,導致公司損失3名房東的代管契約。士林地院認為,王姓仲介已違反與原公司的保密約定,日前判賠18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租屋公司提起請求違約金訴訟時主張,王姓房仲在公司負責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尋覓有意加入計畫的房東,並協助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

租屋公司主張,王姓仲介任職時曾簽署員工聘僱契約書,約定對於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布、移轉給第三人,也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使用相關資料,否則須賠償違約金新台幣50萬元;且保密義務不因契約終止、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而失效。

租屋公司指控,王姓仲介民國110年3月間離職,改到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任職,將在原公司負責的房東資料交給新公司並私下聯繫,導致其中3名房東約滿後改與新公司簽約,因此以王男違約為由,求償50萬元。

王姓仲介則辯稱,沒有將原公司的客戶資料提供給新公司使用,是有房東認為原公司服務不好才主動聯繫他。

承審法官認為,王姓仲介與原公司確實簽有保密約定,而3名房東在王男跳槽不久後,即陸續在與原公司約滿後與新公司簽約,王男也無法舉證證明這3名房東是因為不滿原公司才主動與他聯繫,因此足以認定王男的確將原公司的客戶資料交給新公司。

法官認為,王姓房仲違反保密約定,應依約給付違約金,但審酌原公司損失3名房東的代管契約,損害約15萬餘元,及王男在原公司的任職期間、薪資,認為50萬元金額過苛,判決王男應給付18萬元。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