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申報「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應提供證明文件 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如該房地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其中購入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亦得包含於成本中一併減除,但必須提示發票、收據或支付價款等證明文件供核。

該局說明,甲君一一一年度出售房屋及坐落基地而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裝修費四百六十二萬元(修繕費四百五十萬元+家電用品十二萬元),但未檢附修繕費之證明文件;甲君說,於一○七年購入該房地後有委請包商進行老屋之翻新修繕,約定施作工程總價四百五十萬元,但因時間過久,未保留相關憑證、估價單及給付工程款等證明文件,故該局無法認定裝修支出;另申報購入家電用品十二萬元部分,雖有提示發票,但不屬能增加房屋之價值或效能之裝修改良支出,乃依前揭規定剔除四百六十二萬元,核定補徵稅額九十二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若有修繕之情形,應索取並保留發票或收據、估價單及付款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