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曾自焚」他買到怒告!法院判不算凶宅…全為這理由
陳姓男子2016年時買下了位在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社區的房屋,事後才知道7年前曾經發生自焚事件,他質疑前屋主黃先生刻意隱瞞凶宅的實情,怒告詐欺罪,但因為該名死者是在醫院死亡,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每個人對凶宅的認知不一樣,因此判前屋主黃先生無罪。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陳姓男子在跟住戶聊天時,才發現自己買的房屋於2009年間,發生了高齡房客在屋內自焚事件,他認為自己花了600萬卻買到了「凶宅」相當氣憤,認為前屋主黃姓男子並未在屋況中說明,是想刻意隱瞞,一氣之下告上了法院。
黃姓男子喊冤表示,仲介告知屋內有老先生自焚過,但不是在屋內死亡,是到醫院才過世,當時房仲還跟他說,事後老先生是自行走上救護車。黃姓男子認為死者並不是死在屋內,所以不算是凶宅。
桃園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凶宅的定義並不明確,凶宅認知常會因人而異,黃姓男子可能誤解凶宅只限於有人在屋內死亡,而黃姓男子買屋時,仲介也有告知有房客在裡面自焚過,但他也沒殺價,是按照行情價的價格所購買,所以賣屋也是以非凶宅方式處理,法官認為他沒有要刻意隱瞞凶宅,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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