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輕生她竟暗喜嘸人知!掩實情賣人凶宅 下場曝

房客輕生暗喜嘸人知,偷賣凶宅下場曝。(示意圖,非當事房/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房客輕生暗喜嘸人知,偷賣凶宅下場曝。(示意圖,非當事房/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李姓女子以695萬元,向簡姓女子買了一棟作為分租套房的屋子,半年後才輾轉得知,裡面曾有房客輕生,怒告簡女隱瞞實情,求償300多萬,簡女辯稱,對房客輕生一事不知情,且死者輕生行為後5天才於醫院病逝,不符合凶宅之定義。審理時,法官依據事證認定,簡女對房客輕生一事明明知情,管理員告知時,她還回「很好,沒什麼人知道」,一審判她須賠106萬多元,二審再判簡需多付25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104年12月,以新台幣695萬元向簡姓女子購買房地,沒想到105年4月期間,李女就透過簡女曾經委任的管理員得知,101年11月曾有一名陳姓男房客在其中一間套房內輕生,買來的房子是棟凶宅,氣得一狀告上法院,認為簡女知情不報,要求返還3成買賣金,約216萬元。

李女事後才知買到凶宅。(示意圖,非當事房/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李女事後才知買到凶宅。(示意圖,非當事房/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另外,李女指控,簽約時,屋內許多套房處於出租狀態,多次看屋只能看到其中2間房與公共空間的狀態,更指控簡女,用掛畫、壁紙掩蓋壁癌、漏水之瑕疵,要求簡女支付漏水修繕費用148萬餘元,合計364萬9997 元,並向法院聲請假執行。

簡女則認為,賣房時對房客輕生一事並不清楚,且陳姓房客輕生後並未立即死亡,而是到醫院急救數日後才離世,不符合凶宅之定義,自然不違反買賣契約,簡女更拿周邊房價為例,稱當初已經以比市價低6成的價格賣出,自己也委託他人鑑價,即使該屋為凶宅,實際價格也有687萬元,只比賣給李女貴了7萬多塊。

凶宅。(示意圖,非當事房/TVBS資料畫面)
凶宅。(示意圖,非當事房/TVBS資料畫面)

簡女也認為,該棟房子屋齡20多年,屋況老舊、壁癌和天花板水痕等均為肉眼可見,並未隱瞞,李女考量後仍同意購買,自己也以低於市價的金額出售,認為對方買完又來討修繕費,相當無理。

法官認為,陳姓男房客的輕生行為,雖未造成實質上的物理性損害,但考量大眾觀感和認知,對於凶殺或是自殺事件,大多有畏懼心理,進而造成心理層面的負面影響,既使死者並未陳屍屋內,死者做出輕生行為的房間,仍因最終的結果,導致貶值或瑕疵,至於事件發生距離房屋交易的時間點的遠近,只有程度上的問題,不影響有瑕疵的既定事實。

法官判簡女須再多賠錢。(示意圖,與此事件無關/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法官判簡女須再多賠錢。(示意圖,與此事件無關/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另外,法官勘驗資料發現,陳姓房客輕生當天,翁姓管理員有用LINE告知,簡女還回訊「輕生事件有影響其他房客嗎?」、「很好,沒什麼人知道」,死亡當天翁男也傳訊「他上天了」,簡女則回「無言......」,認定其對輕生一事根本知情。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判簡女須賠李女106萬7512元,雙方不服都上訴,二審法官再判簡應再多賠25萬7202元,共132萬4714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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